施成:独揽大权的法国总统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073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由于沿袭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传统的议会共和国政体,没有建立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府,内阁更迭频繁,12年中更换了24届内阁,政局动荡不稳,党派纷争不息;这种政治体制无法适应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1958年5月13日,驻阿尔及利亚的法国殖民军发动叛乱,反对第四共和国政体,拥护戴高乐上台。戴高乐上台后,制定了1958年宪法,创立了第五共和国的新政治体制,又称戴高乐体制。这个体制的核心是削弱议会的权力,加强国家元首的权力[1](p.331)。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和威望大大提高。总统不再是“虚位元首”,而是独揽大权,是国家的“仲裁者”和“保证人”;为突出总统地位的重要性,宪法把有关总统的条文仅列在主权之后,而置于议会之前。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方面的权力。
一、总统拥有立法权
1.总统拥有颁布法律的权力。1958年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统在一定的期限以内颁布,如果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表示不同意见,可以在议会通过法律并交政府15天内,要求议会对此项法律或其中部分条款重新审议,并作出修改,议会不得拒绝[2](pp.300~301)。
2.总统拥有行使全民复决的权力。这是一种总统越过议会,直接通过公民来表决法律的特殊权力。总统掌握和行使这种权力,即可以起到削弱议会权力的作用,又可以加强总统自己的地位。戴高乐总统十分重视公民复决,他认为公民在投票时的态度表现了他们是否信任总统,他在担任总统期间,曾先后四次实行公民复决[3](p.219)。
3.总统拥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1958年宪法第12条规定,当总统或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力解散国民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但大选后一年之内,不得再解散国民议会。总统的这项权力可以有效地制约议会中的反对派,对付政敌,从而保持政府的稳定[2](pp.300~301)。
4.总统拥有咨文权。总统可以用咨文的方式影响议会的立法活动。总统的咨文虽然不是由总统本人,而是由总统代表到议会中去宣读,但是议会对总统的咨文,不进行任何辩论,议会在立法中必须重视总统咨文的意见。
二、总统拥有行政权力
法国总统虽然不像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他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但在行政方面却拥有广泛的权力。
1.总统拥有任免总理和政府其他高级官员、组织政府的权力。美国总统任命内阁各部长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法国总统不必通过议会,可以直接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这是总统掌握行政权力的关键。另外,总统还有任命高级文武官的广泛权力,还有任命宪法委员会9名委员中3名,其中包括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权力[4](p.139)。
2.总统拥有担任部长会议主席,主持内阁会议和签署法令的权力。根据1958年宪法第9条规定,内阁会议由共和国总统主持,而不由总理主持[2](pp.300~301)。总统虽然不是政府成员,但可以参加政府活动,并由总统主持讨论决定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统作为部长会议主席,不仅在形式上主持会议,而且成为一种现实权力,对部长会议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掌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由总统签署,但总统对内阁会议的决定不负责任,如果国民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