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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一:独揽大权的法国总统

时间:2009-10-18 17:21:20  来源:施成
 

 

施成:独揽大权的法国总统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300073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由于沿袭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传统的议会共和国政体,没有建立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府,内阁更迭频繁,12年中更换了24届内阁,政局动荡不稳,党派纷争不息;这种政治体制无法适应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1958年5月13日,驻阿尔及利亚的法国殖民军发动叛乱,反对第四共和国政体,拥护戴高乐上台。戴高乐上台后,制定了1958年宪法,创立了第五共和国的新政治体制,又称戴高乐体制。这个体制的核心是削弱议会的权力,加强国家元首的权力[1](p.331)。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和威望大大提高。总统不再是“虚位元首”,而是独揽大权,是国家的“仲裁者”和“保证人”;为突出总统地位的重要性,宪法把有关总统的条文仅列在主权之后,而置于议会之前。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方面的权力。

 

    一、总统拥有立法权

    1.总统拥有颁布法律的权力。1958年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统在一定的期限以内颁布,如果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表示不同意见,可以在议会通过法律并交政府15天内,要求议会对此项法律或其中部分条款重新审议,并作出修改,议会不得拒绝[2](pp.300~301)。

    2.总统拥有行使全民复决的权力。这是一种总统越过议会,直接通过公民来表决法律的特殊权力。总统掌握和行使这种权力,即可以起到削弱议会权力的作用,又可以加强总统自己的地位。戴高乐总统十分重视公民复决,他认为公民在投票时的态度表现了他们是否信任总统,他在担任总统期间,曾先后四次实行公民复决[3](p.219)。

    3.总统拥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1958年宪法第12条规定,当总统或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力解散国民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但大选后一年之内,不得再解散国民议会。总统的这项权力可以有效地制约议会中的反对派,对付政敌,从而保持政府的稳定[2](pp.300~301)。

    4.总统拥有咨文权。总统可以用咨文的方式影响议会的立法活动。总统的咨文虽然不是由总统本人,而是由总统代表到议会中去宣读,但是议会对总统的咨文,不进行任何辩论,议会在立法中必须重视总统咨文的意见。

 

    二、总统拥有行政权力

    法国总统虽然不像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他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但在行政方面却拥有广泛的权力。

    1.总统拥有任免总理和政府其他高级官员、组织政府的权力。美国总统任命内阁各部长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法国总统不必通过议会,可以直接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这是总统掌握行政权力的关键。另外,总统还有任命高级文武官的广泛权力,还有任命宪法委员会9名委员中3名,其中包括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权力[4](p.139)。

    2.总统拥有担任部长会议主席,主持内阁会议和签署法令的权力。根据1958年宪法第9条规定,内阁会议由共和国总统主持,而不由总理主持[2](pp.300~301)。总统虽然不是政府成员,但可以参加政府活动,并由总统主持讨论决定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统作为部长会议主席,不仅在形式上主持会议,而且成为一种现实权力,对部长会议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掌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由总统签署,但总统对内阁会议的决定不负责任,如果国民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三、总统拥有司法权力

 

    1.总统拥有赦免权,包括特赦和大赦。

 

    2.总统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有权任免部分高级司法委员会成员,依据最高司法委员会建议任命法官,并监督法官遵守纪律。

 

    3.总统是“司法独立的保证人”。

 

    四、总统拥有军事权力

 

    总统担任武装部队统帅。1958年宪法规定总统为武装部队统帅[2](pp.300~301),并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会议,有权决定动用法国的战略核力量。

 

    五、总统拥有外交权力直接掌管外交事务

 

    1958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委派外交大使及特使,并接受外国的大使及特使。”“共和国总统谈判并批准条约。”[2](pp.300~301)这些规定使总统可以不受议会和政府的约束,直接代表法国进行外交活动,并有权作出重要决定。

 

 

    六、总统拥有非常权力

    1958年宪法第16条规定,当总统认为“共和国体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2](pp.300~301)。1961年4月23日到9月30日,为了镇压法国驻阿尔及利亚的殖民军将领和极端殖民主义分子发动的叛乱,戴高乐总统根据宪法规定行使非常权力。在此期间他作出18项决定,内容涉及镇压叛乱、清洗军队、整顿警察和国家机关,以及设立特别法庭等。这种非常权力的拥有是法国总统地位加强的最突出的表现[3](p.220)。

    通常人们把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称为半总统制,实际上,法国总统所拥有的广泛权力和所享有的特殊地位,表明总统凌驾于法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处于法国国家权力的中心地位。

    从政治体制的权力结构来看,法国总统的地位高于美国总统。因为,

 

    第一,从总统产生的程序来看,美国总统由公民间接选举产生,而法国总统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这就表明拥有主权的人民通过普选把国家不可分割的权力授予总统,而总统又不允许其他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分享权力,从而使总统不受议会的制约。法国总统在立法权方面除了拥有同美国总统同等权力以外,还拥有行使全民公决的权力和解散公民议会的权力;在行政权力方面,法国总统可以不通过议会任命政府总理和各部长,而美国总统任命内阁成员必须通过参议院2/3议员多数通过。特别是法国总统拥有非常权力,这项权力也是美国总统所不拥有的。

    第二,从总统任期来看,美国总统每届任期是4年,而法国总统每届任期是7年,比美国总统任期每届长3年,这也十分利于法国总统权力地位的巩固。虽然美国总统的权力有日益加强的趋势,但是在体制上他仍然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处于相互制衡的地位,而法国总统则不受其他权力制约。法国总统在置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的地位上,与作为国家元首的英国国王相似,但是,英国国王只是“虚位元首”,没有法国总统拥有的实际权力。法国总统像英国首相一样拥有实际权力,但又不像英国首相那样要向议会负责和受议会监督。法国总统拥有的巨大权力是法国现实政治需要的产物,主要是接受了第四共和国时期,议会共和国体制“虚位元首”而造成的内阁不断更迭,政局动荡的教训,加强总统权力,有效地稳定政局,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以促进法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

    施成(1950-),男,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制度史。

                                                             
参考文献:

[1]洪波.世界政治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法国宪法(第五共和国)[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3]杨柏华、明轩.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史[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

[4]高金海、曹玉海.当代西方政治制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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