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北宋初期的死刑复核制颇具特色,成为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史上的特例。大体上可以说,除北宋初期以外,我国古代自北魏以后各朝法律都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立即执行,抑或缓期执行,必须报请中央司法机关复核,然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核准⑧。北宋初期的死刑复核不必报请中央核准,北宋加强中央集权也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教材把北宋中后期的“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作为北宋初期中央集权强化的措施来介绍,显而易见是不够准确和妥当的。好在新课程理念提倡用教材教,而不提倡教教材。从教材到教案,从教案到教学,教师完全可以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构者”。因此,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及时纠正上述两个认识误区,尤其是第二个认识误区。
参考文献:
①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全部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全面冲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部分法官被下放“五七干校”,只剩几个留守人员,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见陈永辉《历史的使命 人民的重托——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历程回顾》,《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9日。
② ③④⑧周国均,巩富文:《中国古代死刑复核程序的四个特点》,《检察日报》2005年1月14日。
⑤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231页。
⑥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52页。
⑦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