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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学:罗斯福新政教学识小

时间:2009-10-18 17:54:45  来源:周明学
 

罗斯福新政教学识小

 

九江市一中  周明学

 

 

世界现代史教学中,罗斯福新政一直是个重点内容,在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里甚至被确定为人类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发展进程中的8个专题之一,可见其分量之重。笔者发现,在罗斯福新政的教学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容易被忽视,在此提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1、罗斯福新政的阶段问题

 

阶段问题包括了界限问题和分期问题。这两问题在国内外史学界尽管还有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学者倾向于新政的时间界限是从1933年到1939年,其间分为两个阶段,1933—1935年初为第一阶段,1935—1939年为第二阶段。人教版中学教材虽然没有这样的明确的文字表述,但字里行间仍然透露出也是采纳了这个意见的。教材说:“罗斯福新政,开始以克服严重的经济危机为主要目标,进而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这里的“开始”、“进而”已把罗斯福新政分为两个阶段了。所以,在教学时大体上可以确定,罗斯福新政是指1933—1939年各种改革措施的总称;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克服严重的经济危机、复兴经济为主要目标,第二阶段主要致力于一些具有长远意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

 

2、罗斯福新政的思路问题

 

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一系列措施中,可以发现罗斯福总统解决经济危机的两个基本思路。

 

(1)逐项解决危机

 

关于罗斯福新政的内容,教材主要是介绍了新政第一阶段中的四个方面的措施,即整顿财政金融体系、加强对工业的计划指导、调整农业政策、推行“以工代赈”。这四个方面的措施对应解决教材前面介绍的经济危机四个方面的表现,即银行纷纷倒闭、工商企业大量破产、农产品价格下跌、失业人数激增等。可以看出,罗斯福新政是逐项解决危机的。

 

(2)双管齐下解决危机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集中表现为生产>市场,所以反危机的对策应是变“>(大于)”为“≈(约等于)”。从理论上讲,要使生产与市场大体平衡,其法有三:一是生产不变,扩大国内外市场;二是市场不变,减少生产、销毁商品;三是既减少生产、销毁商品,又扩大国内外市场,所谓双管齐下。从实践上看,罗斯福新政正是采用了双管齐下的办法。

 

从减少生产、销毁商品来看,工业上通过国家工业复兴法限制生产规模;农业上减少耕地面积和农产品产量,政府收购剩余农产品,人为销毁。这些措施都能达到消除生产过剩的目的。从扩大国内外市场来看,金融业上实行美元贬值,可以刺激出口和国内消费;工业上通过国家工业复兴法规定最低工资可以保持一定的消费能力,规定最高工时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农业上政府补偿农民减产损失、收购农民剩余农产品,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救济方面推行“以工代赈”,可以增加就业、刺激消费和生产。这些措施都能达到扩大市场的目的。

 

 

 

3、罗斯福新政的特点问题

 

所谓特点,就是比较出来的独特的、不同的地方。关于罗斯福新政的特点,一般都概括为政府全面干预经济。这当然是正确的,因为新政内容中的“下令”、“实行”、“通过”、“要求”、“规定”、“奖励”、“兴办”等做法都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这是自由放任时代所不可想象的。但这只是纵向比较出来的,还很不全面,因为当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德、日等国也都实行了政府干预经济的做法。可以说,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是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反危机的共同的、一般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非美国独有。所以,对罗斯福新政特点的归纳还应该考虑到横向比较的角度。与当时德、日等国实行国民经济军事化、走上军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道路的干预方式不同,罗斯福新政实行的是国民经济非军事化、走上一般的即非军事性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道路的干预方式。前者对经济的干预更加严厉,且取消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后者对经济的干预相对合理,且保留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罗斯福总统的“任次”、“届次”问题

 

最近美国史专家杨玉圣先生在学术批评网( 2005年1月14日)上指出《中国大百科全书•外国历史》(陈翰笙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存在若干史实错误,其中就有把美国总统的“任次”与“届次”这两个不尽相同、应予区别的概念混为一谈的情况,如把本是第3任(第4届、5届)总统杰斐逊说成是第3届总统、把第16任(第19届、20届)总统林肯说成是第16届、把第28任(第32届、33届)总统威尔逊说成是第28届、把第31任(第36届)总统胡佛说成是第31届、把第32任(第37届、38届、39届、40届)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说成是第32届总统。这部代表国家级学术水平、中国迄今最具有权威性的世界史工具书尚且出现如此错误,笔者平时所读(书)所听(课)就更多了。正如先生所说,美国总统的“任次”与“届次”是两个不尽相同、应予区别的概念。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总统4年一任(即一届),可以连任,并且不限制连任次数(即多届),但由于开国元勋华盛顿树立了不超过两任(即只担任两届总统)的榜样,加上后任总统的效仿,故形成了政治惯例:每位当选总统最多只担任两届总统。所以,每位总统的届次是按四年一届的时间顺序排列下来的,而任次是按任职总统的人数顺序排列下来的,届次与任次不可能相同,不能把教材所说的“第32任总统”说成是“第32届总统”。

 

注释:

 

①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历史Ⅱ)列出的专题为“罗斯福新政与资本主义运行机制的调节”。据此编写的岳麓版《历史(必修Ⅱ)》(2004年版)第16课为“大萧条与罗斯福新政”。

 

②将罗斯福新政的下限定在1939年,主要是因为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罗斯福遂集中精力应付战争和国际事物,新政大体结束。

 

③王春良、刘文涛主编《高校世界历史配套教材现代史卷》页183—184,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④此项惯例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内被打破,罗斯福总统因国内政治的需要和国际政治的需要,又因众望所归连续担任四届美国总统,最后死于总统任内。后美国宪法以修正案形式明确规定了总统任期最多为两届。

 

⑤自1789年华盛顿担任美国第一任总统起,迄今已有43任总统;共有55届(乔治·W·布什为美国第54-55届总统)。

 

(原载广州《中学历史教学》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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