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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户帖为什么产生在唐代?

时间:2011-04-19 12:24:48  来源:不详
征税派役文书,户帖实际来自于唐代的公文帖。唐前期在正式公文中实际并没有帖,如《唐六典·尚书都省》中记载六种下行公文,即制、敕、册、令、教、符,其中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都称为符,但武周时期折冲府有军帖,说明帖作为一种公文形式存在于唐代实际政治生活中。至中唐以降,公文帖渐多,像中书门下省的堂帖、州县和县乡之间的“州帖”和“县帖”。从公文程式上看,帖与符的职能有相通之处,都是下于州县乡的基层公文。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高昌县下太平等乡的文书称符,而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则有“县帖青宁乡”的文书。北宋任广的《书叙指南》中提到宋人习惯称“民户帖曰户符”,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谈及帖时也称:“州下属县不行符者,皆用此式。”从宋人对帖的认识中也能够发现帖与符的关联。帖之所以能部分替代符,是因为帖的形式比较灵活、简便,不需要像符那样有繁琐的撰拟格式和签署规定,公文传递时间可能也没有严格限制,这也应是帖后来能够直接下发至百姓阶层的原因。唐代官府公文一般是在尚书省、州县或基层领域吏员之间传达,并不下达到百姓。帖的形式虽然灵活,但按程式也是如此。如白居易的《钱塘湖石记》云“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说明公文仅到乡一级。唐代的公文帖最终能冲破程式,直接下达到百姓层面,并形成户帖,这与中唐以后的政治、经济变革有关。

 

    唐前期制税权完全在中央,按丁征税派役,而租庸调、地税、资课等赋役全国有统一的标准,故百姓都熟知自己的基本赋役负担。这种情况下,国家每年下达的赋役符或帖即使内容有所调整,也相对简单。这些信息要传达给百姓,唐前期的作法是采取榜示,像《新唐书·食货志》所言“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同时也通过里正负责通知百姓,因为他们负有“催督赋役”之责。就目前的资料来看,唐前期还没有直接把赋役公文下发给百姓的例子。但中唐以后,仅靠榜示和里正传达赋役内容就难以达到国家和百姓之间的信息通畅。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国家的制税和派役权向基层下移,税制和役法趋向繁杂。在税制方面,租庸调被两税法取代,征税对象由人丁变为资产性的地和户,地有类别、肥瘠之分,户有主客、等级之差;同时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体税率由基层制定。另外,中央把两税收入三分为上供、送使、留州,实行定额统治。在人口和土地流转频繁的情况下,基层州县为完成税额不得不对百姓实行摊征,这导致税率经常变化。因此,基层百姓很难搞清楚确切的征收标准。在役法方面,唐前期的力役、杂徭和色役都有国家统一的服役期限,且不役纳资,超限补偿。两税法后,名义上原来的派役都纳入两税,再用役严格“以两税钱自备”,但地方实际还是无偿派役,并且有役即差。原来的时限标准已经消失,百姓服役的负担更趋加重。以上赋役变化的结果是基层征税派役的无序化,虽然国家有关赋役方面的榜示还存在,但多为赋役蠲免、虚实估比例等宏观内容,不涉及具体税率和役期。所以,百姓要了解具体的赋役信息只能靠基层的胥吏。唐前期由于赋役标准固定统一,胥吏权力不大,也只能在脱口、冒籍或灾情通报上做点手脚。但中唐以后,征税派役的无制化使这一阶层有更多的机会上下其手,中饱私囊。唐文宗时的襄邑县令李式谈到了征牵船夫中的黠吏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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