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调整范围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三是在保护措施上,实行区别保护,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注: 文学,是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和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文化遗产。
(二)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两大原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高度凝练和总结,是我们在保护实践中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衍变规律,处理好有关民族、宗教问题以及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等问题的重要指针。
(三)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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