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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华:孔子对于法治的态度新探

时间:2011-9-26 11:03:39  来源:不详
只是时代演进上的新旧名词而已”。由礼制到法制,实乃内圣外王之道符合逻辑的演进,遵礼与执法并不矛盾。荀子曰:“礼之所以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胡适讲:“‘礼’字广义颇含法律的性质。儒家的‘礼’和后来法家的‘法’同是社会国家的一种裁制力”。故以自然法则为依据的“礼”,颇具“自然法的性质”。孔子及其弟子从政,是要尊君权,强公室,抑私门,养民也惠,富国强兵。这也是先秦进步政治家大都遵循的基本准则。当自然法(礼)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政事之儒就不能不本着孔门为政的基本准则,制定成文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由自然法而产生成文法,由政事之儒产生前期法家,是历史的必然。成文法产生以后,法与礼是互补关系,礼制与法制并非水火不相容。产生于子夏门下的李悝、吴起等前期法家,皆具儒之本色,与孔门政事之儒如冉有、子路等并无不同。孔子主张对“礼”不断有所“损益”,是政治上的改良派,而并非革命派。这与其说是孔子个人的局限,毋宁说是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因为革命的条件尚未成熟,王室、周礼等还有相当的号召力和不可低估的作用,诸侯争霸[注: 诸侯争霸是发生在春秋时期的一起重大的政治事件。古代曾有“春秋五霸”之说,五霸的一般说法,是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宋襄公、楚庄王。]都还打着周天子[注: 周天子是西周和东周国王的称号,周朝国王自认为是上天的儿子,故称周天子。西周浑厚凝重礼器——周天子的象征周朝分为西周和东周。]的旗号,要循“礼”而动,鲁国的季氏、齐国的田氏、晋国几家强卿等,都还无力取代公室,就是有力的证据。变法维新,其实也是对“礼”的一种“损益”。孔子不反对子产主持“铸刑书”,就证明他并不反对变法,也不一概反对刑法。他对于刑法的态度,关键是看这“法”的具体内容如何。

 

    一些论者无视孔子十分推崇子产,并不反对郑国“铸《刑书》”的事实,单就孔子批评晋国“铸刑鼎”而认定其反对变法。这就要考察孔子反对“铸刑鼎”的真正原因。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注: 人物 卿大夫 介绍 西周、春秋时国王及诸侯所分封的臣属。规定要服从君命,担任重要官职,辅助国君进行统治,并对国君有纳贡赋与服役的义务。]以序守之……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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