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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华:孔子对于法治的态度新探

时间:2011-9-26 11:03:39  来源:不详
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从引文可知:晋国刑鼎所铸“刑书”,并非什么“新法”;而是“夷之蒐也”。“夷之蒐”在“铸刑鼎”的108年前,据《左传·文公六年》:文公六年春,晋国在夷地举行“大蒐礼”(大阅兵演习)。晋襄公[注: 晋襄公 (?—前621年)。姬姓,名欢,晋文公之子,为秦穆公之女文嬴(原称怀嬴所生,春秋时晋国君主。 前628年,晋文公逝世,晋襄公即位。]已任命狐偃之子狐射姑(食邑于贾,又称贾季)“将中军”,为中军帅(正卿);以赵衰之子赵盾“佐之”,为副帅(次卿)。太傅阳处父曾是赵衰部下,“故党于赵氏”,逾越职权“改蒐于董,易中军”,推举赵盾为中军帅,顶替了贾季的正卿职位。赵盾一上任,就制定一系列[注: 一系列 拼音: 解释: 1.犹言一连串。-yixilie]“事典”、法令,以授太傅阳子(处父)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孔子说“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说明刑鼎所铸“范宣子所为刑书”,即赵盾制定而“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的刑法。据钟肇鹏考证,其中“董逋逃”乃“督察追捕逃亡奴隶”,“是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赵简子、荀寅“铸刑鼎”,不铸晋文公[注: 晋文公(前697年—前628年),姬姓,名重耳(chóng ěr),与周王室同宗,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晋国国君,春秋五霸之一。]主持制定的使晋国强盛成为霸主的“被庐之法”,而铸赵盾(赵宣子)制作的“宣子之刑”,显然有背孔门尊君权、强公室的政治准则。

 

    孔子批评夷蒐之法是导致晋国上下失度、贵贱无序的“乱制”,也有切实的历史依据。据《左传》,在此法颁行的“文公六年”八月,“晋襄公卒,灵公少”,赵盾主张迎立在秦国的公子雍,贾季主张迎立在陈国[注: 陈,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的一个诸侯国,国君本妫姓,妫姓出自姬姓,黄帝后代。帝舜是帝颛顼的后代,传至子孙帝舜娶到帝尧二女娥皇,女英,女英生子商均。]的公子乐。两人各派使者去迎接各自想要拥立的公子。赵盾竟派人杀了回国途中的公子乐。贾季怨恨阳处父“易其班也”,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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