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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1)

时间:2011-10-10 10:40:28  来源:不详
准则、按照孟子在两千年前提出的上述道德准则,我们也只能把它们判为见私利忘公义的腐败举动。就此而言,把舜的举动判为腐败,其实也可以看成是儒家伦理在深度悖论中的一种自我批判——虽然有些学君认为这种批判等于要求孔子懂得用电脑。

令我颇感意外的是,郭齐勇、龚建平[注: 建平镇-建平镇地处辽宁省建平县,建镇百年,史称新邱。镇内对外交通主要有四条公路通过(锦赤线、叶敖线、小新线、建土线)。有八个乡镇的公路在此交汇,素有历史重镇,八乡通衢之称。]、杨泽波等论者在为舜的举动辩护时,一方面抽象地强调儒家从不主张自家利益高过百姓福祉,另一方面又在承认“庇护亲属或多或少是在间接庇护自己的荣和利”的同时明确认为: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儒家主张应该偏袒亲情私利,甚至强调:“范忠信先生与笔者俱认为,即使在今天,除非是涉及重大的国家机密、安全、利益的案件,一般情况下的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发生冲突时,都应偏向保护亲属利益”(53、103、108页)。

这里应该说明的一点是:倘若考虑到舜的“天子”身份,如上所述,他的两个举动所涉及的并不只是泛泛而言的“国家利益与亲属利益”之间的冲突,而首先是普通百姓(包括受害者的亲属在内)的正当权益与舜自己亲属的不正当利益(父亲免受法律惩罚与弟弟凭空享受富贵)之间的冲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几位论者极力为之辩护的舜的举动,只能说是损害正当的公共利益、偏袒不正当的亲情私利;而依据古今公认的道德准则(包括孔孟提倡的“仁爱”准则),普通人这样做便是令人鄙夷的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缺德举动,官员们这样做更是令人痛恨的只利吾家吾身、不要仁义道德的腐败行为。有鉴于此,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等论者居然凭借“偏袒亲情私利”这样的理由,来论证舜的举动完全正当合理、甚至是内圣外王的儒家美德,这确实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这里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几位论者陷入了自相矛盾,而是首先在于:他们对儒家伦理的这种理解,最终必然会使其滑向缺德伦理、腐败伦理的深渊。诚然,今天我们不必要求每个人都能够做到大公无私、毫不利己;甚至,今天我们还应当积极维护每个人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使其不会受到来自他人尤其是官员的不法侵犯。不过,很明显,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鼓励人们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尤其没有理由鼓励各级官员为了维护自己亲属的不正当利益、牺牲广大公众的正当利益。并且,在我看来,虽然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在客观上的确具有压抑公德、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但孔孟这两位大思想家从来没有像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等论者那样,明确主张在公众利益与亲属利益、他人利益与自家利益出现冲突时偏袒后者,相反总是从“仁者爱人”的立场出发,对那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不道德举动自觉地坚持一种批判性的态度;因此,从思想实质上看,他们只是陷入了一方面想从血缘亲情出发实现普遍仁爱、另一方面又凭借本根至上的血缘亲情否定依附从属的普遍仁爱的深度悖论。相比之下,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等论者公然主张在自家利益与百姓福祉出现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虽然可以通过根本否定普遍仁爱理想而彻底消解孔孟儒学的上述悖论,却显然与孔孟本人提倡儒家伦理的自觉目的南辕北辙、正相反对,其结果只会使儒家伦理沦为鼓励人们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缺德伦理、腐败伦理,同时也使孔孟真诚提倡的“仁者爱人”、“恻隐之心”变成虚伪的欺骗和造作的矫饰,其严重程度可以说远远超过了历史上许多卑鄙“乡愿”的恶劣作为。事实上,今天那些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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