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孟子[注: 孟子(约前372~前289),名轲,字子舆,邹(今山东邹县)人。约生于周烈王四年,约卒于周赧王二十六年。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儒家主要代表之一。]》,我们知道“司徒[注: 司徒姓-司徒一姓,是以官职命名的复姓。据《帝王世纪》记载:“舜为尧司徒,支孙氏焉。”舜曾为尧时的司徒官,负责管理民众、土地及教化等事情,职位相当于宰相。]”这个职位是管道德教化的,契相传为殷代的祖先,就曾经担任过这一职务,其工作职责是“教以人伦”(5·4);“士师”这个职位是管政法惩治的,蚳鼃在辞去灵丘县长之后就担任过这一职务,其工作职责是“可以言也”、“可以杀之”,向上要完成向国君进言的差事,对下执掌着生杀予夺的大权(4·5、4·8)。社会要从“治理”达到“善治”,不能不讲究规矩。在孟子看来,这个规矩就是既要“以礼治国”,也要“以法治国”。形象地说,治理一个国家既需要“牧师”,也少不了“刽子手”;既要有人时时刻刻唱“红脸”,也少不得有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出来唱“白脸”。
最足以概括孟子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法观的,想必还是《离娄上》首章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7·1)。在语法上,这句格言当然是“古代时态”的,而不是“现代时态”。所以,过去从1998年5月14日的《羊城晚报》看到微音先生的《街谈巷议》栏目说孟子讲过“法制者,道德之显。道德者,法制之隐”一语,我只好会心一笑。虽然孟子的礼法观要显豁的正是这种理念,但古代的孟子能够讲出如此现代的话语吗?当代孟子思想传播史中的这个掌故,同时也在警醒着我们这群以学术为志业的读书人:在阐释古人思想时,你千万要记住,对于引号之外的东西——你尚且可以“自由主义”地天马行空,但对于引号之内的东西——你必须“教条主义”地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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