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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文:父亲杀了人,儿子怎么办?——读《孟子》一书

时间:2012-6-16 12:16:36  来源:不详
写完以上这段话后,我猛然感到自己只是一个劲地在说着“外国语”,倒忘了自己原本是一个讲“中国话”的人。事实上,在儒家礼法建构的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社会中,既有一部分道德被法律化,也有一部分法律被道德化[注: 德化县-德化是千年古县、中国三大古瓷都和闽南“金三角”对外开放县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西洋工艺瓷生产和出口基地。德化以盛产陶瓷而名扬中外。]。虽然我不太清楚两者形成的交集到底有多大,但我知道,“亲属容隐”是这个交集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而且最适合于我们在舜“窃负而逃”被抓时替他提供司法救济以及道德援助。

 

    从嬗变历程看,“亲属容隐”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规则而期求“法律化”的。比如,父亲偷了羊,孔子[注: 孔子 (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市东南)人。春秋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绝不主张儿子出来作证,因为儒家必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论语·子路》第18章)。郭店楚简《六德》也认为“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私人领域内私恩压倒公义,公共领域内公义战胜私恩;并坚持“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两者不可得兼时,孝是大于忠的,父亲比君主[注: 君主:统治者,根据不同的地域和时期称谓不同,中国古代称“皇帝”,“王”,其它国家多称“国王”,“女王”,“大帝”等等。-junzhu]重要。

 

    至于“亲属容隐”作为一种法律规则而追求“道德化”,在成文法中,一般认为最早见于秦律《云梦秦简[注: 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也称云梦秦简,是1975年12月在中国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秦代竹简,记载了当时的法律和公文,经过整理竹简的内容被收集进《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法律答问》。其中说道:“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注: 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只告一次尚可原谅你,但反复去告就要治你的罪了,因为告还是不告你的这些亲属,只能是官方的事情。另外,汉宣帝[注: 刘询(前92─前49),本名病已,字次卿,武帝曾孙,戾太子刘据之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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