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级学位。如某科系哲学博士(PhD),理学博士(DSc/ScD),文学博士(DLitt),教育博士(EdD)。]学位论文《知识、信仰与超越——儒家礼法思想解读》(北京
[注: 北京有着三千余年的建城史和八百五十余年的建都史,最初见于记载的名字为“蓟”。民国时期,称北平。新中国成立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章第3节告诉我们,一位叫做哈特的国外学者对此建构了一个别开生面的诠释理论。
暂且不谈礼、法两种规则的不同,我们先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这个由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构成的整体正是任何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要面对的东西,现在哈特要追问的是人们对它们究竟采取“内在”还是“外在”的态度。如果你把自己当做接受这些规则指导的一员,同时从规则的观点来审视自己以及他人的行为,哈特就认为你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内在观点”;如果你并不接受这些规则,但又不得不生活在它们的统治之下,认为仅仅遵守规则就可以逃避惩罚,哈特就认为你所持的态度是一种“外在观点”。在哈特看来,持“内在观点”者不仅严于律己,而且自认为具备批评他人的资格;持“外在观点”者则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必为他人树立榜样,也不会成为批评他人的标准。
在“窃负而逃”这个故事中,舜是以“外在观点”来面对法律的吗?至少我的回答目前是有点肯定的。只要你承认瞽瞍因杀人而被捕是政法惩治的必然要求,那就得承认舜把瞽瞍偷出来并一起逃跑也在违法犯罪了。我的这一判断大概跟孟子的初衷并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既然有了自己的礼法观,孟子难道不希望人们以“内在观点”而非“外在观点”去实践它们吗?我相信孟子在“普遍性”上会如此要求,但在“特殊性”上是否允许例外呢?这时,你也许应该注意到,皋陶后来是否把杀人犯瞽瞍和劫狱犯舜抓了回来,孟子跟桃应的对话并没有一路假设下去。这个发现可能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孟子是善于经权之辨的,或许就是在这不经[注: 不经 拼音: 解释: 1.不合常法。 2.谓不见于经典,没有根据。 3.谓近乎荒诞,不合常理。 4.不禁;禁受不起。-bujing]意之间,孟子暗示了舜在父亲杀人之后可以消极亦即外在地去跟法律周旋。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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