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子所处的那个时代,或许“亲属容隐”具有道德、法律的双重属性,可这个规则的“边际效应”究竟有多大呢?你可以不去举报,甚至可以藏匿,但你把犯了杀人罪的父亲从监狱里偷出来然后逃之夭夭,大约就由量变到质变了。被杀的那个人就不可怜吗?他的亲属能不为他鸣冤吗?记得中国古代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注: 上大夫,先秦官名,战国诸侯国中的爵位分为卿、大夫、士三级,大夫比卿低一等。大夫是一种官职,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大夫”是最高一级的大夫。]”一说。即便如此,你也只能说把杀人了的父亲劫狱出来并潜逃可以享受刑罚上的“豁免权”,却不能说这个儿子是以“内在观点”来看待法律的。何况,古代中国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呢?直到现在,我仍然不得不以为舜在父亲杀人后对法律采取了“外在观点”。
平常人尽孝,做起来哪里像舜这样艰难呢?平常人尽孝,意义哪里能像舜这么重大呢?舜既是天子,父亲瞽瞍又极其顽劣,这样,舜如何对父亲尽孝,足以让举国上下翘首观望。如果做得不好,天下人可能都会效法于舜,父子就会变成仇人,伦常就会变成战场。事实当然是舜做得极好,“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7·28)。舜竭尽一切心力来侍奉父母,顽劣的瞽瞍终于高兴了;瞽瞍高兴了,天下的风俗就变好了;瞽瞍高兴了,天下的父子就确立了应有的纲常。接连三个“瞽瞍厎豫”,要证明的其实正是舜的“大孝”。
对于孟子来说,“瞽瞍厎豫”是事实性的,“窃负而逃”是假设性的。在此,事实性同时也是一种“普遍性”,假设性则只是一种“特殊性”。有了这番思辨,我想,我们需要做出以下判断:在普遍情形下,舜于礼、于法都是“内在观点”的实践者;惟有在父亲杀了人的特殊情形下,舜于法才抱持着“外在观点”,但于礼依然坚守着“内在观点”。我挚信这些判断是成立的,所以,从总体上说,“窃负而逃”不是一个法学案例,而是一个伦理学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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