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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剑律师:论点校古籍的著作权

时间:2012-12-24 12:52:12  来源:不详
武帝太康元年(280)六十年的历史。]·魏书·曹休传》:“刘备遣将吴兰屯下辩,太祖遣曹洪征之,……进兵击兰,大破之,……太祖拔汉中,诸军还长安。”

  末句标点有误。建安二十年,曹操已得汉中。二十三年刘备乃率军争汉中,分遣吴兰入武都。曹操西征,魏军不利。二十四年,操自至汉中,拔出诸军还长安。因此“汉中”之后不应加逗号。

  证据4——中华书局1959年版标点本《三国志·蜀书·霍峻传》:“子弋。……(诸葛)亮卒,为黄门待郞。后主立,太子璿以弋为中庶子[注: 名称 中庶子 解释 官名。战国时国君、太子、相国的侍从之臣。秦、汉为太子侍从官。历代沿置。北齐领门下坊。后惟元代有此官。]。”

  如此标点,似诸葛亮[注: 诸葛亮(181年—234年),字孔明,琅琊阳都(今山东省沂南县)人,三国时期蜀汉重要大臣,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散文家、发明家,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人物。]卒在前,后主立在后;又似后主即位,太子璿即以霍弋为中庶子。而事实是,后主立十二年诸葛亮乃卒,又四年乃立刘璿为太子。所以标点应改为:“亮卒,为黄门待郞。后主立太子璿,以弋为中庶子。”

  从上述证据可知,标点古籍并非如现代人创作文章那样随意或者突显标点者个人风格,标点古籍不仅仅需要遵循古代汉语言和现代汉语言规范,更需要通晓古代历史、文化,甚至是古代流行用语。可以这样说,对涉及古代历史内容的古文进行标点,每一个标点的位置都要有相应的史实资料作为依据,不得妄加臆测,随意标点,更是容不得半点富有标点者个性化的创造性发挥。鲁迅先生曾说过:“标点古文,不但使应试学生为难,也往往害得有名的学者出丑。”这正是深知标点古籍之甘苦之言。

  综上,古籍整理的目的是传播中国的古代文化,其中两道重要的工序是校勘和标点,虽然这两道工序的内容和性质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证据确凿。无论是为了纠正前人的讹误,以保证古代文化不被错误地传承,还是为了便于今人阅读而进行标点、断句,以保证古代文化不被错误地理解,校勘者和标点者均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均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校勘、标点之正确性、客观性。而在这种以确凿证据决定校勘、标点之结果的古籍整理活动中,整理者的个性化创作是不被容许的,没有确凿证据的个人主观判断、取舍亦是不被容许的。

  简而言之,就像古籍整理领域的一位专家所言:“古籍整理实际上是在不断地纠正前人的错误,从而让古籍整理成果不断地趋向正确。”古籍整理成果的正确与否,取决于确凿的证据,而非整理者毫无证据的主观判断和取舍。

  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标准。

  1、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可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具备四个特征: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4)作品可以被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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