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但此规定仅仅适用于软件。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均未对此加以规定。
根据北京司法机关文件的解释,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此种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该文件的法律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地区,不能作为全国司法机关的判定标准,也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上的判定标准,但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据此可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包括表达的形式、方式和内容,并不保护作品中的具体文字、标点、思想、数据、史实资料等内容。
2、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
只要是作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我国法律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规定了判定标准。
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可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定标准是“独创性”,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那么,何谓作品的独创性?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司法机关文件的解释,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据此可知,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
(1)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非抄袭他人作品,即作品的来源必须是作者自已。
(2)作品系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并非仅仅是劳动的成果,即作品必须具有创造性。而根据上述司法机关文件的解释,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换言之,该作品可以独立享有著作权且不侵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解释来看,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判定标准主要集中在独创性中的“创”字上,即作品的表达必须具有创造性,否则即使称为作品,也会因作品的表达缺乏创造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点校古籍的著作权。
首先,根据上述对校勘和标点的性质所进行的分析可知,校勘、标点均要求校勘者、标点者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校勘、标点之成果的正确性、客观性,毫无根据的主观判断和取舍是不被古籍整理领域所接受的。这就是古籍整理者们所必须遵循的客观性原则。
正是基于古籍整理活动的客观性原则,任何古籍整理者均不得对校勘的古文原文进行任意取舍,不得对古文原文进行任意标点,更不得随意进行赋予古籍整理成果个性化特征的创作活动。这就是上述《古籍整理学》中所称之“古籍整理是‘述’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