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是‘作’。”
其次,根据上述对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的分析可知,不是任何作品的表达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它既不保护作品中体现的思想等内容,也不保护没有独创性的表达。
那么,结合上述两部分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即使经过校勘、标点的古文原文可以被视为古籍整理者对古籍中蕴含的思想所进行的通常意义上的表达,但是基于古籍整理活动的客观性原则以及古籍整理活动中校勘和标点的性质,那么此种表达因为缺乏古籍整理者的个性化特征,缺乏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其必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注: 《二十四史》是一部规模巨大、卷帙浩繁的史学丛书,全书共计3249卷,4000万字,从第一部《史记》至最后一部《明史》,共耗时1800余年,是世界图书史上的巨著。]”的古文原文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中的古文原文系属古籍整理者针对底本中的古文原文进行校勘、标点后的成果,其校勘、标点必然遵循了古籍整理的客观性原则,并提供了大量的确凿证据以证明其校勘、标点的正确性、客观性,这可从其校勘记中得到印证。
另外,二十四史属于中国古代[注: 中国古代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是指先秦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历史-zhongguogudai]纪传体通史,其系统完整地记录了清代以前各个朝代的历史史实。因此,针对二十四史这种史实性古籍文献的整理活动,更加要求古籍整理者遵循客观性原则,以历史史实为依据。无论是对古文原文进行校勘还是进行标点,其成果均应当保持与历史史实的一致性,不得任意修改历史史实,甚至古籍整理者无意中导致的历史史实的变更也是不被容许的,参见前述关于标点古籍亦存在正误之分的证据。因此,在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出版后,曾有众多古籍整理专家、学者提出确有证据的修改建议,中华书局经考证核实后对有关版本进行了修改,从而使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内容更加趋于正确。
据此可知,中华书局针对二十四史进行的古籍整理活动,也是以客观性为原则,经过校勘、标点的古文原文均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其成果的正确性、客观性。所以,由于中华书局点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同样缺乏著作权法上要求的独创性,因而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书局对其点校版“二十四史”的古文原文部分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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