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根据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但该法律并没有对非遗项目的退出作出规定。
“现实就是有错没法纠,非遗项目上去了就下不来。”高培芬说。
为了杜绝非遗立项造假,高培芬建议,应该建立群众、政协、人大、纪委等多重监督检查制度,同时进一步细化非遗申报立项标准,包括“百年历史考证”、“流传情况考证”、“社会影响考证”等细则,并严格把关,根据细则审查申报理由。
她同时建议,公布市、省、国家三级负责非遗立项评选审查机构的单位名称、电话及负责人,保证群众向上一级评选审查机构举报造假现象的渠道畅通,利于及早发现和纠正造假行为。她希望,能从法律层面规定,对已有的非遗项目一旦发现造假,坚决要求退出,并且追究主管部门和申报人的法律责任。(白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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