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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新解作者:未读全文就反对有失严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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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08 09:46: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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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方略上,明令“以吏为师,以法为学”,倡导官学。不再允许“私学”中继续使用那些没有重新编写的过时旧教学课本。《焚书令》明确规定,博士官所职之《诗》、《书》、百家语不焚,说明这部分课本已通过官方“编审认可”。由此可见,秦始皇所焚之书乃是私学中过时的不适用的“文综”课本。第五,从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可以见得。人们谈论文化人时,每每说他们饱读诗书,学高八斗。论及没文化人时,则说他们不读诗书,不懂文墨。由此也可见得,《诗》、《书》属古代课本无疑。
综上,对秦始皇三十四年所“焚”之事,只能解读为:秦始皇三十四年,国家进行了一场教材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诗》、《书》、百家语那些过时的不适用的私学中的‘文综’课本。而不能解读为‘焚书’或‘焚诗书’,解读为‘焚书’或‘焚诗书’属文化造假。”
所谓“坑儒”:不得不说的一场专项打击犯罪行动
秦始皇三十五年所“坑”者何人?《史记》记载,方士侯生、卢生等人答应为秦始皇找到长生不老药。按照秦律谎言不能兑现,或者所献之药无效验者,要处以死刑。侯生、卢生自知弄不到长生不死药,拿了秦始皇的钱,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诽谤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专任狱吏、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等等,由此引发秦始皇开展了这次专项打击诈骗、造谣诽谤的惩治行动。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得很明白,被坑之人乃“犯禁者”。“犯禁者”即犯罪分子。故此,对秦始皇三十五年所“坑”之事,只能解读为:秦始皇三十五年,国家坑杀了四百六十余名犯罪分子。因为罪犯、儒生、术士是不同的概念,解读为“坑儒”或“坑术”、“坑术士”属文化造假。
所谓“焚书坑儒”:不得不说的一场文化造假
本人考证认为,“焚书坑儒”的原本真相是:“焚”、“坑”两件事属历史真实,但将不合时宜的教学课本“《诗》、《书》、百家语”扩大为“书”,将犯罪的“术士”扩大为“儒”,并将这两个“变造”后的事物混为“焚书坑儒”这一专用词。“焚书坑儒”是混淆事实、偷换概念、真假相参,典型的“邪说辟言”,明显系篡改历史、篡改事实的文化、政治造假。我国形式逻辑的鼻祖公孙龙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发表了著名的“白马非马”论。根据“白马非马”这一逻辑关系可知,“天下所藏之《诗》、《书》、百家语”不等于“诗书”不等于“书”。“犯禁者”不等于“术士”,也不等于“儒生”。
史料还显示“焚书坑儒”一词最早见于《汉书·地理志下》,该书中还不叫“焚书坑儒”,而叫“燔书坑儒”。《后汉书·陈蕃传》中称“焚书坑儒”。《汉书·地理志下》的作者班固,东汉人,距大秦帝国三百年。《后汉书·陈蕃传》的作者范晔,南朝宋人,距大秦帝国六百余年。2008年清华大学对“清华简”历史文物研究成果表明,目前我们读到的汉代以后流传至今《尚书》部分文章是系篡改、伪造的文本。“焚书坑儒”这一词语的出现,带有贬低秦始皇及秦政权的强烈色彩,属于一起典型的篡改历史事实的文化造假。8月2日 《京华时报》报道王立群时说:“王立群建议课本中应改成‘焚诗书坑术士’,因为据《史记》记载秦始皇活埋的是术士而非儒生。”王立群这一建议,也非新的观点,《史记·卷121·儒林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这个观点显然不严谨,偷换了概念。
关于“焚书坑儒”,毛泽东也有自己的学术观点:“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还原历史真相:不得不说的古代教育与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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