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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曹植的评价问题

时间:2009-8-8 16:54:36  来源:不详

对一场讨论的简单回顾


    在我国文学史上许多有争议的人物中,曹植还不算是歧见最多的。不过在他的评价问题上,不同意见还是不少。这种分歧在古代即已存在,延续到现代又有所发展。本文只着重就发生在晚近的一场讨论试作回顾和评述,并对讨论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表示笔者的一些意见。

   这场讨论发生在50年代。问题首先是由郭沫若先生《论曹植》(以下简称“郭文”)一文提出的。文章最初写于1943年,1947年收入《历史人物》一书中出版,解放后此书又于1952年改订再版。郭文从批驳钟嵘、王通、丁晏等人关于曹植的一些说法人手,对曹植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重新评价的主张。文章认为,曹植在前期(建安时期)与曹丕争为太子中“用术”,“相欺以诈”,在后期受曹丕、曹叡的猜忌打击,“委实也咎由自取”,而曹植“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一大半是封建意识凑成了他”,他“好摹仿,好修饰,便开出了六朝骈俪文字的先河”;文章还就一些具体作品提出了看法,如认为《洛神赋》“感甄”,“我看应该也是情理中的事”,说《与杨德祖书》是“令人难以卒读的自尊自大的文字”,是“标准的‘文人相轻”’等等。文章在全面贬低曹植的同时,又处处以曹丕作反衬,“曹丕恰恰和他成为一个极鲜明的对照”。

   《历史人物》再版后三年,有人出来著文商榷了,这就是刊载在《文史哲》1995年第6期上的贾斯荣先生的《关于(论曹植)》(以下简称“贾文”)。贾文对郭文所论及的一系列问题,几乎都持相反意见,文章在列举一些史料进行分析后认为,在建安时期丕、植兄弟太子之争中,“曹丕是一个十分阴毒奸险的人”,曹植则是有着“浪漫不羁的天真性格的人”,“和他哥哥曹丕比较起来,他的行为却是光明磊落得多的”,文章又说,“至于在文学方面的成就,和他的哥哥相比,则更不可同日而语了,数千年来已有定评”。文章从方法上批评了郭文,说郭文“抹煞了前人的一切意见,歪曲了许多事实。在他自己却认为这是‘极尽平反’之能事,故意地要和前人来打一场糊涂官司,翻一翻旧案。……这样的研究方法,是有些主观片面的”。文章还表示不同意郭文对《洛神赋》、《与杨德祖书》、《七哀诗》等的解释。

    贾文发表一年多后,《历史研究》1957年第2期上刊载了张德钧先生《关于曹植的评价问题》(以下简称“张文”)一文。张文几乎在所有问题上都为郭文辩护,而对贾文提出驳难。张文也对一些史料进行了分析,认为曹植在建安时期“与丁仪、丁翼、杨脩等交构,谋夺王位继承权,终因违法乱纪失宠,和玩弄诈术事败,乃没有夺去曹丕以兄长身份本来应作太子继承王位的权利”。关于曹植后期的受迫害,张文则说“曹植最受折磨的日子,乃在曹叡当政时”,认为不少苛待曹植的事都“与曹丕无干”。关于曹植的文学成就,张文不同意贾文“在他(曹植)的作品里就出现了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的说法,认为曹植许多作品“都还没有出离曹植个人的利益得失的情况,要说已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恐怕结论下得早了一点”,与此相对,张文认为曹丕的作品“单从题目上看,就可发现有许多是批判地反映社会现实的”。对于曹植的一些作品如《七哀》诗等等,张文也作了与贾文相反而与郭文相同的解释。张文最后又专节批评了贾文的“态度问题”。

    到1959年,又有廖仲安先生《关于曹植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廖文”)一文发表(《文学遗产》增刊第七辑)。廖文在开始部分说“我在搜集曹植的传记材料和阅读曹植诗歌的过程中,越来越相信郭沫若先生的分析”。不过廖文并没有直接介入郭文——贾文——张文的讨论,廖文批评的对象,主要是1957年8月出版的由高教部审定的《中国文学史教学大纲》,文章说《大纲》“在介绍曹植生平时,对他的前期生活只强调他‘生于乱,长于军’,后期生活中则强调他‘遭受政治压迫’。对他的诗歌的思想内容也突出强调其‘对统治者的愤恨和那种要求解放自由的精神’,‘反映出社会衰败面貌和人民的痛苦生活’,‘流露出他的壮志热情和关怀国家的思想’。我觉得这些提法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在廖文以后,就再也没有别的直接参与讨论的文章发表。这次讨论,文章虽然不多,但彼此观点针锋相对,分歧颇尖锐,而四篇文章又都比较有影响,所以也可以说是解放后古典文学研究界的一次比较重要的讨论。从基本观点来说,郭、张、廖三文比较接近,它们都从不同于传统观点的角度提出问题,并对有关史实作出新的解释,它们不为旧说所囿,敢于提出新见的精神,对于深入探讨曹植这一重要作家的生活和创作,无疑具有良好的作用。而且就这几篇文章本身来说,它们也各自包含着不少好的意见。如郭文说钟嵘《诗品》把曹丕、曹操分别列入中、下品是“分明的不公”,对曹丕的诗歌创作成就及文学批评功绩给予充分的肯定性评价,批判了王通、丁晏诸人的曹植“以天下让”、“忠君爱国”等腐说,指出他们是“抑丕扬植”;廖文不同意某些论者把曹植的思想动机归结为人道主义和爱国主义,对于曹植“词采华茂”的诗歌艺术做了细致的论述,分析其优缺点,等等,都是颇有启发性的意见。不过需要指出,郭、张、廖三文在努力提出新说的同时,也不免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就是:在有关曹植生活思想和创作的不少重大问题上,立论存在着偏颇,对某些重要的史料,解释不够确切。对此,贾文曾针对郭文提出了异议。不过贾文并没有紧紧抓住关键的观点和要害的材料来进行驳论,而是较多地在“方法”问题上做文章,因此不能使问题得到应有的澄清,相反地,还引出了张文反过来谈贾文的“态度”问题,使讨论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了问题本身,给人以节外生枝的感觉。从那次讨论以来,二十多年过去了,但是,由郭文等提出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却仍然存在,成为今天深入研究曹植工作中有待于解决的疑点,所以,把曹植的评价问题再一次提出来加以探讨,我觉得还是有意义的。以下把问题归纳为三个大的部分来分别加以陈说。

如何评价前期曹植的问题

    对前期(建安年间)曹植的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争夺太子地位问题上。郭、张、廖三文对此都有较多的论述。三文的共同观点是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曹植历来受偏袒,而曹丕则受到不应有的指责;三文在为曹丕的一些历来被认为是用术的行为辩护的同时,都认为曹植是个善于“用术”的人。

    郭文说:“杨脩为魏武帝主簿,与植暗通关节,‘忖度太祖意,豫作答教’,行事也未免太欠磊落。故文帝是怎样‘御之以术’我们不得而知。……”“其实平心而论,丕之饮饯逼醉,未必出于有心:因为临行之前要被召见,丕于事前未必知道。即使认为有心,但植并不是不晓事的孩童,何至于一逼便醉?即使认为这就是文帝用诈术,但曹植与杨脩的暗通关节以争求父宠,又何尝不是用术?不仅兄弟之间未能相待以诚,即父子之间亦实际相欺以诈,这何尝是有心韬晦,‘以天下让’的人呢?”

    张文说:“杨脩常阴伺操旨,给曹植豫作答教,焉知植此番送行,‘称述功德,发言有章’,不也是他们预先作好了的?”文章又引《典略》所载杨脩事,说“他交关诸侯,又自认为早就该死。这里面不包含有许多阴谋诡计么?”又引《世语》载杨脩使曹植出邺门斩守者事,说“这不是杨脩‘惯弄权术’的事迹吗?”

    廖文说,曹丕是长子,本来最有权继承父位,而且在建安十六年封为五官中郎将,曹操已有意叫曹丕继承自己的爵位了,“这一过程的明确,就更可以表明曹植处心积虑地去夺取已经初步决定了的太子位置的野心,他并不是一个像一般人所描写的单纯、善良的‘被压迫者’。”文章又举“杨脩和曹植互相勾结,暗通关节,  ‘忖度太祖意,豫作答教”’和擅开司马门这两件事,说:“一直到今天,还有人说曹丕的行为是阴险权诈,曹植的行为是光明磊落,这显然是违背历史事实的‘益价’之论。”

    以上所引,包括了三文在太子之争问题上贬抑曹植、为曹丕辩护的基本论点。这些论点,我认为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三文贬抑曹植的立论根据,无非就是这四条:(1)杨脩与曹植擅开司马门;(2)杨脩教曹植出邺门斩守者;(3)曹丕为长子,又任五官中郎将在先;(4)杨脩给曹植豫作答教。而对这四条根据作仔细推敲,它们全都不能得出三文所说的“阴谋诡计”之类的结论来。下面逐条进行分析。

    关于擅开司马门事,《魏志·陈王传》是这样记载的:“植尝乘车行驰道中,开司马门出。太祖大怒,公车令坐死。”《续汉书》则说:“人有白脩与临菑侯曹植饮醉共载,从司马门出,谤讪鄢陵侯彰。太阻闻之大怒,故遂收杀之。”此外《曹操集》中也有两条令文说及此事,说“始者谓子建儿中最可定大事,……自临菑侯植私出,开司马门至金门,令吾异目视此儿矣!”从这些记载中可知,这是曹植犯的一大错误无疑。问题在于此事的性质如何?从事实经过情况看,它是曹植醉酒后在光天化日之下干的一件违犯礼制的行为。曹植明知父亲执法严峻,他也不会不懂司马门不可妄开,可他却借着酒性,公然去以身试法,自触霉头。曹植做这件事,对他争为太子毫无好处,他在这件事上的表现,应当说主要是愚蠢和荒唐,是肆意妄为。如果一定要从“用术”的角度来衡量的话,那么毋宁说他很不会用术,对阴谋诡计颇不在行。

    关于出邺门斩守者事,见于《世语》:“太祖遣太子及植各出邺城一门,密敕门不得出,以观其所为。太子至门,不得出而还。脩先戒植:‘若门不出侯,侯受王命,可斩守者’,植从之。故脩遂以交构赐死。”这则记载,贾文曾指出它近乎开玩笑,于事理上不大可信。即使实有其事吧,我认为也很难说曹丕、曹植谁做得对。曹植奉父王之命而出,受门者阻拦,在这种情况下,他斩守门人自然做得过分,但他严守父命,从原则上说不能算错。曹丕受阻即还,实际上则违背了要他出门的指令。执法严明的曹操难道从中就得出了曹丕可用和曹植不可用的结论?再退一步说,即令曹植在这件事上完全错了,那也不能解释成他在“用术”。郭文在引述这条记载以及擅开司马门事之后说:“曹植的飞扬跋扈,不守纪律,真是足以惊人”,张文也说:“杨脩教曹植斩门夺出,简直是暴戾恣睢了!”“飞扬跋扈”也好,“暴戾恣睢”也好,不管达到怎样“惊人”的程度,它毕竟与“用术”、“阴谋诡计”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关于第(3)点,在丕、植关系中,曹丕处于长兄地位,按照封建时代传统,他确实具有继承优先权;建安十六年他又受任为五官中郎将,按曹操事后的解释,是有立他为太子之意的。廖文指出此点,是正确的。但是,要说在建安十六年“曹操和他的儿子们心目中已初步明确曹丕为太子了”。就又未免有些过头。因为《立太子令》:“告子文,汝等悉为侯,而子桓独不封,止为五官中郎将,此是太子可知也。”毕竟写于建安二十二年十月立曹丕为太子时,令文中所说的主要是曹操当时的意思。至于此前的想法如何?那是必须结合曹操此前的言行来考察的。而我们从他此前写的《诸儿令》“始者谓子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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