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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立法”策略的孔子诗学

时间:2009-8-8 16:57:13  来源:不详
提要: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士人思想家是以“立法者”的姿态出现在彼时的文化领域的。孔子是其代表。他的思想学说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士人思想家这种“立法者”的特殊身份。孔子的诗学思想与他的“立法”活动密切相关,或者说孔子的诗学思想是其“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   合法性   立法  诗   自我神圣化
 
                            一
士人思想家的立法冲动首先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礼崩乐坏”不仅仅是指西周的典章制度受到破坏,而更主要的是表明了在三百年的西周贵族社会中形成的那套曾经是极为有效的、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价值观出现了合法性危机。这就出现了“价值真空”的局面。人们都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不再相信任何普适性的道德和信仰的价值规范。韩非所说的“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慧,当今争于气力”[i]正是指这种情形而言。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们都奉行实力政策,全副精神用于兼并或反兼并的政治、外交和军事活动,根本无暇顾及意识形态的建设。于是那些处于在野地位的士人思想家就当仁不让地承担起建构新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即为天下立法的伟大使命。
那么士人思想家为自己的立法行为所采取的策略和价值取向是怎样的呢?这里我们主要看儒家的情况:
如前所述,西周礼乐文化的直接继承者是儒家士人。表面看来,儒家士人是士人阶层中最为保守的一部分,实际上他们与主张彻底抛弃礼乐文化的道家以及主张用夏礼的墨家并无根本性区别,他们都是在建构一种社会乌托邦,目的是为社会制定法则。区别仅在于:儒家是要在废墟的基础上,利用原有的材料来建构这个乌托邦,而道家、墨家则是要重新选择地址来建构它。所以儒家也不是什么复古主义,他们同样是要建构乌托邦。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他们就必然要对那些原有的建筑材料——西周的文化遗存进行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功能;又因为他们毕竟是借助了原有的建筑材料,所以他们的乌托邦也就必然留有旧建筑的痕迹。这两个方面都在儒家关于诗歌功能的新阐发中得到表现。
孔子对诗歌功能的理解与诗歌在西周至春秋时期的实际功能已然相去甚远。例如颂诗和二雅的一部分原本是在各种祭祀仪式中用来“告于神明”的乐舞歌辞,这可以说是诗歌在西周官方意识形态中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了。但是声称“吾从周。”的孔子却对诗的这种重要功能视而不见。这是什么原因呢?其实很简单:在孔子的时代诗歌原有的那种沟通人神关系的功能已经随着西周贵族制度的轰毁而荡然无存了。而孔子的言说立场也不再是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立场,而是处于民间地位的士人立场。在西周的文化历史语境中,诗歌作为人神关系中的言说方式实际上负载着强化既定社会秩序、使贵族等级制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使命。而对于孔子所代表的儒家士人来说,重要的是建构一种新的社会乌托邦,而不是强化已有的社会秩序。
但是对于诗歌原有的沟通君臣关系的功能孔子却十分重视。他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ii]诗如何可以“事君”呢?这里主要是靠其“怨”的功能。孔子将“怨”规定为诗歌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西周之末、东周之初产生的那些以“怨刺”为主旨的“变风变雅”之作的肯定。“怨”不是一般地发牢骚,而是向着君主表达对政事不满的方式,目的是引起当政者重视而有所改变。所以,孔安国认为“怨”是指“怨刺上政”,是比较合理的解释;朱熹将其释为“怨而不怒”就明显隔了一层。“怨刺上政”并不是单方面地发泄不满情绪,而是要通过“怨”来达到影响“上政”的目的。这样才符合“事君”的原则。我们知道,在西周至春秋中叶之前,在贵族阶层之中,特别是君臣之间的确存在着以诗的方式规劝讽谏的风气。《毛诗序》所谓“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或许并不是想当然的说法,而是对古代贵族社会内部某种制度化的沟通方式的描述——诗歌被确定为一种合法的言说方式,用这种方式表达不满即使错了也不可以定罪。
所以孔子对诗歌“怨”的功能的强调并不是赋予诗歌新的功能,而是对诗歌原有功能的认同。孔子虽然已经是以在野的布衣之士的身份言说,但是他的目的却是要重新建立一种理想的政治秩序,所以对于西周文明中某些方面还是要有选择的保留的。
诗歌在春秋时期政治生活中那种独特的作用即“赋诗明志”,大约是西周时期贵族内部某种以诗歌来沟通人际关系的言说方式的泛化。根据《左传》、《国语》等史籍记载,在聘问交接之时通过赋诗来表达意愿并通过对方的赋诗来了解其意志甚至国情成了普遍的、甚至程式化的行为。赋诗的恰当与否有时竟成为决定外交、政治、军事行动能否成功的关键。
尽管“赋诗明志”的文化现象与孔子的价值取向并无内在一致性,但是对于诗歌这样实际存在的特殊功能孔子却不能视而不见。所以他教导自己的儿子说:“不学诗,无以言。”[iii]又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iv]这里“无以言”的“言”,显然即是“专对”之义,指外交场合的“赋诗明志”。孔子这里提倡的是诗歌的实用功能,与儒家精神无涉。所以随着诗歌的这种实用功能的失去,孔子之后的儒家如子思、孟子、荀子等人那里再也无人提及它了。
                          二
孔子毕竟是新兴的知识阶层的代表人物,他对诗歌的功能自然会有新的阐发。他之所以不肯放弃对诗的重视是因为儒家的基本立法策略是在原有文化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建构而不是另开炉灶;而他之所以要赋予诗歌新的功能是因为他毕竟代表了一种新的文化价值取向。
孔子对诗歌功能的新阐发,或者说赋予诗歌新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将诗歌当作修身的重要手段上。《为政》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 “思无邪”本是《鲁颂·駉》中的一句,是说鲁僖公养了很多肥壮的战马,这是很好的事情。这里并不带有任何的道德评价的意味。但是在孔子这里却被理解为“无邪思”之义。朱熹说:“‘思无邪’,《鲁颂·駉》之辞。凡诗之言,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其用归于使人得其情性之正而已。然其言微婉,且或各因一事而发,求其直指全体,则未有如此之名且尽者。故夫子言《诗》三百篇,而惟此一言以尽盖其义,其示人之意亦深切矣。程子曰:“‘思无邪’者,诚也。”[v]这里当然有宋儒的倾向,但是大体上是符合孔子本意的。这可由其他关于诗的论述来印证。其云:“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汉儒包咸注“兴于诗”云:“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vi]朱熹注云:“兴,起也。《诗》本性情,有邪有正。其为言既易知,而吟咏之间,抑扬反复,其感人又易入。故学者之初,所以兴起其好善恶恶之心而不能自已者,必于此而得之。”可知汉儒、宋儒持论相近,都是认为孔子将诗歌作为修身的必要手段。孔子又说:“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vii]意思是说一个人只有学习了《周南》、《召南》才会懂得修身齐家的道理,才会做人,否则就会寸步难行。同样是将诗歌作为修身的手段。在孔子看来,西周时期的礼乐文明主要在于它是一种美善人性的表现,而不在于其外在形式。所以他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viii]按照孔子的逻辑也完全可以说:“诗云诗云,文字云乎哉?”——诗歌的意义不在于文辞的美妙,而在于其所蕴涵的道德价值。
由此可见,原本或是祭祀活动中仪式化的乐舞歌辞,或是君臣上下沟通方式,或是民间歌谣的诗歌在孔子这里被阐发为修身的必要手段。诗歌原本具有的那些功能:贵族的身份性标志、使既定社会秩序合法化以及沟通上下关系、聘问交接场合的外交辞令等,在孔子的“立法活动”或价值重构工程中都让位于道德修养了。那么孔子为什么要将修身视为诗歌的首要功能呢?这是一个极有追问价值的问题,因为这个话题与孔子所代表的那个知识阶层的身份认同直接相关,同时也是一种“立法”的策略。对此我们在这里略做探讨。
孔子所代表的这个被称为(亦自称为)“士”的知识阶层是很独特的一群人。依照社会地位来看他们属于“民”的范畴,没有俸禄,没有职位,不像春秋以前的作为贵族的“士”那样有“世卿世禄”的特权。他们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唯一的依据就是拥有文化知识。此外他们可以说一无所有。但是这个阶层却极为关心天下之事,都具有强烈的政治干预意识。这或许是他们秉承的文化资源即西周的王官文化所决定的;或许是因为他们生存在那样一个战乱不已、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中,希望靠关心天下之事、解决社会问题来寻求安定的社会环境,从而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管什么原因,这个阶层的思想代表们——诸子百家都是以天下为己任的,都试图为这个濒于死亡的世界秩序提供疗救的良药。
    诸子百家之学本质上都是救世的药方。那么如何才能救世呢?
首先就是为这个混乱无序的世界制定法则。所以诸子百家实际上人人都在扮演立法者的角色。如果说老庄之学的主旨是要将自然法则实现于人世间,即以自然为人世立法,那么儒家学说则是要在西周文化遗留的基础上改造原有的社会法则。在充当立法者这一点上老庄孔孟以及其他诸家并无不同。那么,他们凭什么认为自己是立法者呢?或者说,他们是如何将自己塑造为立法者这样一种社会角色的?
儒家的策略是自我神圣化。我们知道,儒家是在继承西周文化的基础上来建构自己的学说的,商人尊鬼神,周人重德行,所以他们就抓住了一个“德”字来为自己的立法者角色确立合法性。看西周典籍如《周书》以及《周易》、《周颂》、《周官》等,周人的确处处讲“德”。如《洪范》讲“三德”、《康诰》讲“明德慎罚”、《酒诰》讲“德馨香祀”、《周礼》讲“六德”、《周颂·维天之命》讲“文王之德之纯”等等。这都说明周人确实是将“德”当作一种最重要的、核心的价值观看待的。周人的所谓“德”是指人的美德,也就是在人际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恭敬、正直、勤勉、勇毅、善良的品质。盖西周政治是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所以要维持贵族内部的和谐团结就必须有一种统一的、人人自觉遵守的伦理规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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