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罪”又見於第10簡,“ ”讀為“赦”見郭店簡《成之聞之》簡39引《康誥》“型(刑) (茲)亡 (赦)”。原釋讀為“赦過與罪”。
[7]“遷”字原釋為“ (舉)”。其字形近於郭店簡《五行》第32簡“ (遷)於兄弟”之“遷”字,只是上半訛為“與”形,但“與”形跟“止”之間有一圓圈形,仍跟《五行》“ ”形相合。古書“安土重遷”多見,簡文“安舊而重遷”或與之義近。不過簡文討論的是“先有司”的問題,“遷”也可能是“變化” 之意而非“遷徙(居處)”之意。
[8]“民”字原屬上為讀,恐非是。此處簡文跟上文所論“宥過赦罪”有關,係以山川日月星辰皆有過,來說明民亦必有過,故為政者對民要“宥過赦罪”。
[9]此“者”字下面還多出兩筆,且有合文或重文符號,或當釋讀為“者□”。
[10]簡27+15是我們新拼合的。此“問”字及下一“問”字本作“昏”,原讀為“聞”。“ ”原讀為“懋”。“ ”字又見於郭店簡《性自命出》簡47、上博竹書《性情論》簡38、上博竹書《容成氏》簡53等,皆用為“侮”。同時楚簡中同樣可用作“侮”的“ ”字(如郭店簡《老子》丙本簡1 “其次 之”,今本作“其次侮之”)又多用為“務”,故疑此“ ”字當讀為“務”。“民務”古書多見,謂民之所務。如《大戴禮記·文王官人》“內觀民務”兩見,《荀子·非十二子》:“故勞力而不當民務,謂之姦事。”“不當民務”亦見於《晏子春秋·內篇諫上》“景公愛嬖妾隨其所欲晏子諫”章。
[11]“此”字原釋為“出”。
[12]“迧”字見於郭店簡《緇衣》簡19、39,用為“《君陳》”之“陳”。原釋為“ ”。
[13]“ (遜)”字原釋為“ (惓)”。釋讀為“遜”參看沈培:《上博簡〈緇衣〉篇“ ”字解》,《華學》第六輯,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遜”與上“緩”為對文,遜,順也。古書多作“孫”。《禮記·學記》:“大學之法,不陵節而施之謂孫。”
[14]以上一段簡17+簡11+13是我們重新拼合編連的。簡17簡尾與簡11簡首連讀,簡11下半加綴簡13,剛好成爲一支整簡。
[15]《後漢書·蔡邕傳》:“孝元皇帝策書曰:禮之至敬,莫重於祭,所以竭心親奉,以致肅祗者也。”可與簡文參讀。
[16]“喪”指喪禮。原釋為“ ”。
[17]“求(?)”字原釋為“華”,恐不可信。已有研究者表示了不同意見,見注2所引李銳:《清華大學簡帛講讀班第三十二次研討會綜述》。此字單從字形看跟楚文字中“逑”、“仇”所从聲旁(郭店簡《緇衣》簡19、43又包山楚簡138反)、作偏旁的“來”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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