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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1-22 12:07:08  来源:不详

和产业化。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热电联产、炉窑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该行业国内外的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三)搞好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立建筑物能效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制订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加大既有建筑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每年实施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同时结合旧房改造,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
  (四)强化交通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和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
  (五)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每年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并组织推广。对既有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质量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扣减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四、强化节能管理
  (一)抓好重点耗能单位的管理。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耗能多的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和2000吨~5000吨的单位,要定期分别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市节能监察中心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督促和帮助这两类耗能单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分别对这两类耗能单位逐一梳理,组织制定“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二)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这类产品在市场销售中必须有能效标识。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要严格执行,2006年先对家用空调试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
  (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对工业企业外的用能单位,要进行一次全市性的能源使用状况普查。建立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同时,每季度统计分析万元产值能耗情况。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各区县、开发区和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能源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一)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对各行业制订万元增加值(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可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应予淘汰的高能耗劣势产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
  (二)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的资金投入,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研究集中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技术、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
  六、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
  (一)机关带头节能。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成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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