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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能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1-22 12:07:07  来源:不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开展节约能源工作,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为4、4%;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完善清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重点监督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2、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作为本地、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一五”节约能源、能源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风电场工程建设等规划,促进能源特别是清洁能源的开发、节约和综合利用。各地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十一五”节约能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备案项目的节能管理办法,强化节能监督。
   
    4、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将我省“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及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全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相关企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对高能耗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制定科学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编制节能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建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原始记录、基础台账,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宣传、培训、监测等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开展节能管理及能效水平达不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6、实行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建立全省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和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经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分市、县GDP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分市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7、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加强以节电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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