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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1)

时间:2009-11-26 12:24:11  来源:不详
以保障;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保证全省反拐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完成。
四、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大力加强案件侦破,在拐卖妇女儿童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提高妇女自身反拐意识,加强对拐情严重地区的综合整治,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从重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妇联要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脱贫致富能力,帮助解决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提高社区成员



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作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解救妇女儿童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解决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的救助或妥善安置。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指导工作,加强出生婴儿的统计,做到新生婴儿底数清,严密监控婴儿尤其是违法生育婴儿的生存动态,减少拐卖婴儿案件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要对少数民族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拐防拐的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交通、铁路系统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和交通工具上加强反拐宣传工作。对进出遂宁的主要交通要道做好监督检查,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
政府法制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发展改革、农业、扶贫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非农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村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劳动的违法行为,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劳动保障维权服务。帮助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解决就业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工商、人事、文化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介绍行为,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部门,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出版反拐题材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帮助被解救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坚持正面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综治部门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积极开展多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组织社区和广大群众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督促基层政府、社区组织要将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把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打拐工作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费。保障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的经费需求。
司法部门要广泛开展反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调解和疏导家庭矛盾和婚姻纠纷。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外事、商务部门要做好国际反拐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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