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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优惠政策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11:54:45  来源:不详

营业税减免项目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单位房改售房)
1、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⑶《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
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有关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
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 号)
2、审批权限
⑴申请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申办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⑵申请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申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营业税处进行审批。
3、提交资料
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⑵《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申请免税额、财务负责人、出售住房详细地址、出售住房面积、单价、出售住房收入、应纳营业税、销售日期、房改办归集证明发生额(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八条);
(3)所属级别政府房改办出据的“售房款存储证明”,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房套数、面积、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存入日期等(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四条)。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福利企业)
1、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⑸《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
⑹《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584号)
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38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税务登记复印件;
⑸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⑹福利企业建立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
⑺财务报表;
⑻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⑴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⑵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⑷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校办企业)
1、政策依据
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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