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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优惠政策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11:54:45  来源:不详
队转业干部)
1、 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093号)
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 号)
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⑻《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⑷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⑸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6)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⑴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⑴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⑵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政策依据
⑴《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118 号)
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107号)
⑶《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
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
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74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⑴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的单位。
⑵通知中所提中小企业暂依照年度资产总额或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标准。
⑶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取费标准,暂定于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
⑷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担保机构应分别核算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对划分不清的,则照章征收营业税。
5、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七)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退役士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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