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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优惠政策工作计划(1)

时间:2009-12-10 11:54:45  来源:不详
谋职业)
1、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
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4号)
⑼《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385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⑵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⑴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八)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随军家属就业)
1、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⑸《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⑴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九)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
1、政策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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