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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09-8-9 2:52:19  来源:不详
款: 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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