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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市建设方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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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3 11:28: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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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战略评价,坚决防止新污染。根据当地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不得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依法关停现有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评预审,未通过预审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成立扬州生态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3、制定生态市建设的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分解落实生态市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生态市建设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生态与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并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市政府设立环保目标完成奖和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保责任目标的不能晋升职务,不能参与先进的评选和表彰。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 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科技支撑 1、加强环境科技研究与攻关。开展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等环境战略与理论研究。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生态治污、生态修复、废水处理工艺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和科技攻关。拓宽生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加大扶持力度,积极引进有利于生态市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科技部门切实把环保科技开发和利用作为重点,加大投入。依托扬州大学、科研院(所)建立和培育具有一定规模和产品优势的产学研基地、企业生态转型孵化基地。 2、加强生态市建设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发挥扬州大学、扬州环境与资源学院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方面的作用
,建立生态环境教育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加强扬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建设,发挥其在生态市建设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环境评估、人才培训等方面作用;鼓励高等学校设置环境学科,以及高中教育开设环保课程;以中德生态合作为契机,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养、引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急需人才。 第60条 建立准确、及时、高效、全面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网络 1、加强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应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技术,建立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结合实施“中小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示范项目”(863项目),建设GIS环保分节点,实现生态信息资源共享。全市17家重点水污染源和3家大气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建设“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生态功能保护区为契机,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代化建设方案,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指标的研究和监控能力的建设,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立,2005年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拓展水、空气与噪声自动监测的覆盖范围,建设饮用水源和重点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环保局域网,实现全市自动监控系统联网,通过“扬州环保”网站,及时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环保政务信息。 2、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体系。加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生物安全、公共卫生等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减少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构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系统,建立风险源数据库、重点污染源应急监测预案,配备便携式监测设备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车,强化应急监测能力,提高快速反应速度,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程度。2005年前,建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心。 3、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健全和加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需要,在市辖区和开发区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切实加强县以下农村环保基层队伍建设,设立“乡(镇)村建环保办公室”,明确生态环保工作职责,并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调整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日常考核要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参与,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全面加强和改进环保部门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第61条 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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