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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中“仁”的模式与现代公民意识

时间:2009-8-8 16:36:06  来源:不详
权与言论权,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政治权与社会文化权。在权利的赋予下,公民既是政治的主体,也是伦理活动的主体。公民既拥有私人自主的自律人格,同时又有向共同体成员敞开、追求共同体利益的公共人格。
  现代公民意识从其自主性出发,主张一个公民在非公共生活领域中接受一种道德规则而拒斥另一种,其最后根据和最高权威往往是公民自身的道德价值判断。公民为自身立法,并且成为私人生活领域道德价值惟一的立法者时,其个体自由与独立人格是受到充分保障的。当然它并不与公共领域的非个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道德权威构成冲突。因为公共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并非个人在私领域的道德自由所能锻造的。集合了众多公民的意志而形成的道德共识,与公民个人的道德意志自由之间也处于一种张力之中。
  因此推究现代公民意识的地缘意识,就必须研究与其相匹配的公民伦理的精神土壤。
  公民伦理在实体的层面上是公民本位主义的演变。它并不是无所期地抬高公民的地位,而是从最普遍的意义上确立公民在社会共同体中的行为规范。公民本位,表现为既不是贫民本位,也不是富人本位。它是对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尊重,是对每一个共同体成员权利的捍卫。人的自由自主的社会公共活动是合乎人的本性,也是符合建基于理性自律之上的公民伦理。
  从其强调个人自主与社会共识的内在属性分析,公民伦理的产生与现代法治国背景下的民主机制紧密相关。在西方世界世俗化的进程中,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民主社会价值观平等的原则毋庸置疑。“所有的个人,不管他是谁,均在政治决定和使政权具有合法性当中发挥同样的作用,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已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一种在社会生活中近乎是自然天成的已知条件。虽然妇女的投票仅在半个世纪前才开始,但它在我们的头脑中已经是一种极为遥远、让人异常淡漠的历史。它把我们带回到了对我们来说好像是某种近代社会中的史前时代、几乎无法理解的时期。”[9]1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治,奴役与被奴役的封建社会机制被去除,不仅恢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使公民自主性决定的权利在公民伦理维度被大大扩展。
  首先,在19世纪以来西方人权理念的普及传播中,每个公民的主体人格与权利愈来愈受到尊重。在自由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凸显,个人观念被强调,原有附庸的社会关系被打破,相互独立而又自主的社会关系开始出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人权理念开始深入西方社会的机体之中;在此,我们注意到一些人权公约的内容带有强烈的西方政治文化色彩。以《禁止酷刑公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例,从大赦国际和欧洲一些国家倡议联合国制订反酷刑宣言,到该宣言变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倡议者便将反酷刑法律依据溯源至1776年美国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审判二战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等不同法系中的有关反酷刑条文,最后制订出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注:End Impunity Justice for the Victims of Torture,Amnesty International Publications 2001,AI Index:ACT 40/024/2001.)
  其次,在西方政治民主的普选体制的发展中,扩及所有公民个人的选举权,使公民权利、政治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与理性观念的自主意识结合在一起。它是一场政治参与史上的公民运动革命,也是社会思潮史上公民共和主义的折射。公民是社会共同体的主人,也预示着公民不仅是个人事务的裁决者,也是社会事务的决定者;公民之间平等的关系,使公民主体意识被社会成员广泛一致地承认。公民从消极地服从政治权威,到自行确立自主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遵守具备社会共识的公共意志。公民伦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随公民思潮的演进而酝生。
  再者,触及地缘文化的宗教意识,使公民伦理体现出对人之个体尊重的精神哲学。犹如“投票权并不仅仅是一种人们可将其与被认为是更真实的经济或社会平等概念对立起来的形式上的自由(权),就像对民事平等一样。与之相反,政治平等在远离一切先前已充当了西方社会中平等价值观之基础的自由主义或基督教的表象的情况下,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9]3从个体范畴的平等到政治活动中的平等,西方公民伦理观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基督教文化影响。人在上帝面前所保有的无差异的尊严,是一种社会平等在精神层面的基础。“基督教的力量和独创性,曾经重新构成了社会团体的观念,即通过赋予它一个惟一的圣父把它理解为一个亲友统一体;是把它设想为一个不排斥任何人的全体;是让其成为一种改变、扩大与革新继承下来的社会形式的集体存在。民事平等与经济平等,来自一种对同等的尊严以及对彼此独立的团体成员予以保护的同等需要的相同理解。”[6]3在基督教文化的地缘环境中,公民伦理既继承了基督教教义中天国子民一律平等的思想,又试图超脱神权的支配意志对人权的强力主宰。而且公民伦理把权力合法性与公民自主权、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民资格与公民平等、政治参与和公民自由的关系做了有效的平衡与连接。
  总之,与现代公民意识相匹配的公民伦理是一种强调公民道德平等的社会规范,其在理念意义上是西方社会近代政治思想史的主轴之一。在一个法定的共同体的社会生活中,服从与抗争、自由与压迫,始终构成了一种矛盾的张力;而从自由民主的国家体制的建立,到普遍选举制度的完善,以至于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的健全,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政治伦理文化系统中,每个人所履行的社会权利与他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是对等的,是相辅相成的。所有公民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决定中具有其不可取代的重要性。而在西方社会共同体主义的促动下,一个真正的公民共同体也正是一个平等的公民社会。其中所蕴含的公民伦理,不仅以对个体意志的尊重作为社会民主机制的基础,而且在公民之间的相处中形成彼此相互认同的格局,实现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平等,创造和谐与信任的社会共同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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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皮埃尔·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M].吕一民,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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