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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月令》与古代自然法思想

时间:2009-8-8 16:36:24  来源:不详
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则有天殃。

七月,毋以封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

八月,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

十一月,命有司土事毋作,慎毋发盖,毋发室屋及起大众,以固而闭。令奄尹申宫令审门闾,谨房室,必重闭,省妇事,毋得淫,虽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


上述所列各月的禁忌,多数都关乎农耕生产,有些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集中反映出古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存意识。诸如:孟春正月“毋聚大众,毋置城邦”,郑玄注云:“为妨农之始”,就是目的在于保证农民的生产。“不可以称兵”,也是如此。孙希旦解释说:“孟秋选士厉兵,则春夏皆非兴兵之时,独于孟春言之者,生气之始,尤在所戒也。”祭祀山林川泽时“牺牲毋用牝”,郑玄注云:“为伤妊生之类”,孙希旦解释说:“余月祭之或用牝,惟此月特禁之”[34];于此月“禁止伐木”,郑玄注云:“盛德所在” [35],其目的实在于保护动植物的生殖蕃衍。又七月不可以封侯割地,是与孟夏的政令正相对应,彼时“行赏,封诸侯”,此时则相反,其意义在于“以顺阴气之收敛”[36]。再有,如十一月不可以兴土工,在于此时动土会导致“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诸蛰则死,民必疾疫,又随以丧”。孔颖达《礼记正义》说:“于此之时,天地亦拥蔽万物,不使宣露,与房舍相似。今地气泄漏,是开发天地之房。”[37]其他闭禁之事是应冬藏之候,宫室人员往来之禁,则有政治防范的意味。

 

五、灾祸:天人感应观念下的自省与警世意识

 

既然依天道四时行政令被视为是有序化社会生活的根本保障,那么,有违时令就是有违天道,必将招致自然之灾祸和感应天道而发生的人事之祸患,即所谓的“天谴”、“天罚”。我们还是看看《月令》是怎样说的吧:


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草木蚤落,国时有恐。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猋风暴雨总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

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寒气总至,寇戎来征。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民多相掠。行夏令,则国乃大旱,暖气早来,虫螟为害。

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国有大恐。行夏令,则民多疾疫,时雨不降,山林不收。行秋令,则天多沉阴,淫雨蚤降,兵革并起。

孟夏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滋,四鄙入保。行冬令,则草木蚤枯,后乃大水,败其城郭。行春令,则蝗虫为灾,暴风来格,秀草不实。

仲夏行冬令,则雹冻伤谷,道路不通,暴兵来至。行春令,则五谷晚熟,百螣时起,其国乃饥。行秋令,则草木零落,果实早成,民多殃疫。

季夏行春令,则谷实鲜落,国多风咳,民乃迁徙。行秋令,则丘隰水潦,禾稼不熟,乃多女灾。行冬令,则风寒不时,鹰隼蚤鸷,四鄙入保。

孟秋行冬令,则阴气大胜,介虫败谷,戎兵乃来。行春令,则其国乃旱,阳气复还,五谷无实。行夏令,则国多火灾,寒热不节,民多疟疾。

仲秋行春令,则秋雨不降,草木生荣,国乃有恐。行夏令,则其国乃旱,蛰虫不藏,五谷复生。行冬令,则风灾数起,收雷先行,草木蚤死。

季秋行夏令,则其国大水,冬藏殃败,民多鼽嚏。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境不宁,土地分裂。行春令,则暖风来至,民气解惰,师兴不居。

孟冬行春令,则冻闭不密,地气上泄,民多流亡。行夏令,则国多暴风,方冬不寒,蛰虫复出。行秋令,则雪霜不时,小兵时起,土地侵削。

仲冬行夏令,则其国乃旱,氛雾冥冥,雷乃发声。行秋令,则天时雨汁,瓜瓠不成,国有大兵。行春令,则蝗虫为败,水泉咸竭,民多疥疠。

季冬行秋令,则白露早降,介虫为妖,四鄙入保。行春令,则胎夭多伤,国多固疾,命之曰逆。行夏令,则水潦败国,时雪不降,冰冻消释。


以上所列,《淮南子·时则训》有具体说明,指出旬与旬之间的对应关系,既可以视为对《月令》的补充,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其意:“六合:孟春与孟秋为合,仲春与仲秋为合,季春与季秋为合,孟夏与孟冬为合,仲夏与仲冬为合,季夏与季冬为合。……故正月失政,七月凉风不至;二月失政,八月雷不藏;三月失政,九月不下霜;四月失政,十月不冻;五月失政,十一月蛰虫冬出其乡;六月失政,十二月草木不脱;七月失政,正月大寒不解;八月失政,二月雷不发;九月失政,三月春风不至;十月失政,四月草木不实;十一月失政,五月下雹霜;十二月失政,六月五谷疾狂。”

在古人看来,有违时令的施政行为,必将招致天地自然与国计民生的灾难祸害,汉谷永说:“凡灾异之发,各象过失,以类告人。”[38]正如孔颖达所说:“施令有失,三才俱应者……雨水不时,天也;草木早落,地也;国时有恐,人也。……为害重者则在先言之,为害轻者则后言之。”[39]宋张虙说:“行令,或以为天之行令,或以为君之行令;天令之不时,乃君令之所致,其实一也。”[40]

灾异之说不过是自然法思想的另一种表述方式。如西周末年周大夫伯阳父以地震预言周之将亡,表明这一思想意识自有渊源。他说:“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也。阳失在阴川竭必塞。源塞国必亡。……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今周德若二代之季矣!”[41]古人以为自然秩序与社会的政治秩序有着必然联系,自然灾异是社会政治混乱的先兆,社会政治混乱必然招致自然的惩罚。相反,为政以德,则将风调雨顺,消灾免祸,正如《诗经》所云:“宜民宜人,受禄于天。”[42]董仲舒解释说:“为政而宜于民者,固当受禄于天。”[43]杜钦说:“变感以类相应,人事失于下,变象见于上。能应之以德,则异咎消亡;不能应之以善,则祸败至。”[44]对于古代帝王来说,灾异思想也影响到其施政,这不能不说是自然法意识在发挥作用。如汉宣帝就说:“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45]正是在这种意识之下,历代开明君主才会每每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有所自省,对政令加以调整改善,特别是减免赋税劳役,赦罪减刑等。

这种强调天人感应关系的灾异思想,本质上是一种神学目的论。它让人们相信:有一个有意志的“天”在关照着人世间的一切,并以其对人事的善恶判断给人世间以奖赏或惩罚。从根本上说,“天”的善恶判断无非是人的善恶判断的折射。正如《尚书·太誓》所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46]古人以“天意”作为表达民众意愿的寄托,目的在于起到促使君主推行善政和限制无道君主的警世作用。在今天看来,灾异思想显得附会荒诞无稽,但是在古代却有着警世的作用。作为自然法思想的体现,其意义则在于引导人们顺应自然,合于自然地安排社会生活。那么,《月令》中的天灾人祸之论,不过是这种由来已久的思想的具体而又抽象的表述而已。

 

六、《月令》自然法的政治实践

 

自然法不仅是一种思想,而且在实践中形成一种制度。这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中有着具体的体现。四时政令就是自然法思想的具体实践。换句话说,集中在《月令》中的四时政令思想作为自然法思想为后代皇权政治所奉行、所实践,成为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史书记载来看,自秦汉以后,以各种祭祀礼仪为内容、以时令转换为序的神事活动,早已成为皇权垄断宗教的集中体现,比如行“藉田礼”,以为农先,也已成为自汉以后历代帝王的例行政事。这种依四时行政令的自然法思想,不仅见之于皇帝的诏书,而且见之于朝臣的奏议,因而成为历代政治实践必须遵从的传统。

以汉代为例。汉文帝前元元年(前179)诏:“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47]汉成帝阳朔二年(前23)诏:“昔在帝尧,立羲、和之官,命以四时之事,令不失其序。故《书》云:‘黎民于蕃时雍’,明以阴阳为本。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请多违时政,传以不知,周行天下,而欲望阴阳和调,岂不谬哉!其务顺四时月令。”[48]东汉初年,政令典籍多有流散,“时无故典,朝廷又少旧臣”,光武帝拜侯霸为尚书令,“霸明习故事,收录遗文,条奏前世善政法度有益于时者,皆施行之。每春下宽大之诏,奉四时之令,皆霸所建也。”[49]

此外,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顺应自然时令的意识成为一种主导意识,这与《月令》的自然法思想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以春夏省狱减刑,而以秋冬断狱行刑,可以说是古来的传统,经《月令》的传承而制度化、法典化。春秋时期,公孙归生说:“古之治民也,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50]

到了汉代,作为传统的继承,以三冬为断狱行刑的时节,所谓“汉旧事断语报重,常尽三冬之月”。东汉章帝时,“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其后发生旱灾,遂有论者以为“旱之所由,咎在改律”,尚书陈宠援引《月令》以论之:“《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章帝采纳其议而不改令[51]。从汉代历朝皇帝诏书中可以看到,依时令断狱行刑已成为一种传统。足见《月令》的自然法思想在汉代的影响。北魏孝文帝时,臣下李彪上表,以为当时“京都及四方断狱报重,常竟季冬”,“宽宥之情,每过于昔;遵时之宪,犹或阕如。岂所谓助阳发生,垂奉微之仁也?”故建议:“诚宜远稽周典,近采汉制,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如此,则道协幽显,仁垂后昆矣。”孝文帝以为然,遂加施行[52]。

再以春夏省狱减刑来说,考之自《汉书》以下正史之《帝纪》,所记“赦天下”者,以三春、三夏之时为多。其要在农桑之时,务求宽省刑狱,以赴农桑。如北魏孝文帝太和四年(480)夏四月,“幸廷尉、籍坊二狱,引见诸囚”,有诏书明言:“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悬也。朕得惟刑之恤者,仗于官之称其任也。一夫不耕,将或受其馁;一妇不织,将或受其寒。今农时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众。宜随轻重决谴,以赴耕耘之业。”[53]。又如唐代宗大历七年(772)夏五月有诏书说:“仲夏之月,静事无为,以助晏阴,以弘长养。断狱决小,已过于麦秋;继长增高,宜顺乎天意。可大赦天下,见禁囚徒,罪无轻重,一切释放。”[54]上述诏书的旨意,显然也是依时令决狱事。历代对于《月令》自然法思想的实践,由此可见一斑。

不仅如此,历代史书中对有违时令以行诛杀的事也多有记载,以明其有悖天意与民意。如《后汉书 · 陈宠传》有所谓“秦为虐政,四时行刑”的记述;《汉书 · 王莽传》有王莽“春夏斩人,都市百姓震惧,道路以目”的记载;再如《资治通鉴·隋纪二》有隋文帝“尝乘怒,欲以六月杖杀人,大理少卿河东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的记载;等等。这些记载旨在表明:违时令以行诛杀,是暴政的表现,有悖天意与民意,终将招致“天谴”“天罚”及民众的反抗。

最后,必须指出,每逢有天象变化或自然灾害发生,皇帝常常以发布所谓的“罪己诏”的形式,昭告天下,对自己的施政加以责咎,这也可以说是自然法思想的政治实践的一种表现。因为在古人心目中,自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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