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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传奇《霍小玉传》新解

时间:2009-8-8 16:43:36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
本文在三个层面上对唐传奇名篇《霍小玉传》作了新的阐释:从男主人公的角度,认为李益是迫于客观压力的“负约”,而非主观感情上的“负心”。从女主人公的角度,指出霍小玉的八年“短愿”,是她“至情”追求的集中表现,是对真爱的弘扬与对婚姻的超越,是对不平社会另一种形式的抗争。从作品文化意蕴的角度,提出小说的深层蕴涵在于揭示唐代门第观念与婚姻制度扭曲青年男女美好感情的功利性与落后性,认为应该重点挖掘男女主人公爱情悲剧后面的社会文化原因,而非着重批判个人道德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李益 负约 霍小玉 至情 文化意蕴

唐人小说婚恋题材作品琳琅满目,美不胜收。大多作品难免涉及到婚与恋的矛盾,当男女主人公要把爱情自然延伸到谈婚论嫁阶段的时候,就会遇到社会层面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面对封建礼教、门第观念、父母之命、科举仕途等层层阻力,因男女主人公思想性格、情感浓度等主观方面的差异,会有不同的结果。其中“赴死型”与“离魂型”是奋起抗争最激烈者,往往是主观因素战胜客观阻力;“心诚型”和“复生型”也因矢志追求,锲而不舍,最终获得美满的婚姻,因此男女主人公受到作者乃至历代读者的赞颂。与此相对,其中还有一类作品,笔者名之为“负约逃避”型,其特点是:男女主人公由衷相爱,感情甚笃,以至订约盟誓,以表示爱情的坚贞和长久,但男主人公却因顶不住社会客观压力而负约逃避,因而受到作者与读者的贬斥。蒋防创作的唐传奇中的名篇《霍小玉传》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学界对本篇的研究成果已甚多,笔者仅拟在前人与时贤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学界已经形成定评的某些观点,就男女主人公的评价与作品文化意蕴等方面提出一点拙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 李益:是“负约”而非“负心”

目前所见论及《霍小玉传》的文章,虽在某些方面见仁见智,有所不同,但在将男主人公李益定性为“负心汉”这一点上,却颇为一致。笔者则认为,他是迫于社会客观压力的“负约逃避”,而非主观感情的“负心”。这并非要为李益翻案,而是欲从文本出发,为人物准确定位,以更好地理解文本的认识意义与审美价值。

考之以“负心”一词定性的文本依据,乃出于霍小玉“君是丈夫,负心若此”一语。正因为是出自霍小玉之口,所以论者均袭用之而无人持有疑义。其实这是霍小玉基于“爱之深而恨之切”的愤激之词,也是因李益的不解释而导致的误解,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霍小玉因有误解说李益“负心”可,而论者洞若观火却也借用之评李益则不可。这需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辨析之。《辞海》释“负”的第六个义项为“背弃;违背”。与此相应,释“负心”为“犹言忘恩负义”,“多指对爱情不坚贞”。按此规范与权威的解释,若李益主观感情发生了变化,前爱之而后另有所爱,则可谓之“负心”。如《诗经·卫风·氓》中的男主人公那样,其婚前的“氓之蚩蚩”与婚后的“至于暴矣”构成了鲜明的对比,其对女主人公的感情发生了前后判若两人的逆转,那才是典型的负心汉形象。可小说中的李益并非如此,他在内心深处自始至终都是爱着霍小玉的,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只是向客观压力妥协而负约逃避了。这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论证。

第一,李益“决别东去”赴任前,对霍小玉的爱情是真诚深厚的。他与霍小玉见面后,便由衷感到霍小玉是埋没于“倡家”的“琼林玉树”,而非一般妓女可比,他俩是“两好相映,才貌相兼”,加之少女的“言叙温和,辞气宛媚”感动了他,“态有余妍”、“极尽欢爱”征服了他,他的感情逐渐加浓,境界开始提升,发自内心地爱上了这个聪明美丽、情真意切的少女,并愿意娶之为妻,与之厮守终生。这有他的誓言可证:“平生志愿,今日获从,粉骨碎身,誓不相舍。”这从他说此语时的“不胜感叹”与“引臂替枕”等表现看,起码说话当时是真诚的,而非“浮夸而虚伪” ① 。这也有他主动“请以素缣,著之盟约”为证。从作者对盟约“引谕山河,指诚日月,句句恳切,闻之动人”等描写看,作者也认为他是真诚的。这还有李益“如此二岁,日夜相从”等两年如一日的真诚表现为证。从见面至此,可谓之李益感情的升华阶段,直至达到真爱的顶峰。第二阶段为守约阶段。李益与霍小玉相识、相爱是在他“俟试于天官”的候选无聊时期。这个人生阶段的士人仕途不定,无所事事,最容易发生风流韵事,以此来寻求解脱,以慰寂寥。而当仕途甫定,就官上任之时,士人的兴奋中心转移,先立业而后立家,于是“始乱终弃”的故事便频发不绝了。那么,李益又是怎样呢?当他选官已有结果、“授郑县主簿”时,当霍小玉清醒明智地提出八年“短愿”时,如果李益想如一般士人那样“始乱终弃”的话,正逢良机,完全可以顺水推舟,这样既可遂小玉之愿,又不误自己前程,岂不两全其美?况且小玉又是言发肺腑,而非假意试探。对此,李益的表现则是:

生且愧且感,不觉涕流。因谓玉曰:“皎日之誓,死生以之,与卿偕老,犹恐未惬素志,岂敢辄有二三。固请不疑,但端居相待。至八月,必当却到华州,寻使奉迎,相见非远。”

这一番话真诚而明确地表达了他既有誓约,便要终生守之的决心,并安慰小玉,安排好了下一步履约的时间表。可见,李益的表现强于一般士人,起码比《莺莺传》中始乱终弃的张生要好。这一守约阶段颇为重要,它生动地说明,按李益的感情规律与主观意愿,他是要守约一生,绝不会负约,更不会负心的。这是证明李益后来负约的主要原因在客观而非主观的有力证据之一。

第二,李益“到任”后而“负约”,并非内心感情发生了变化。这里的“负约”有两层含义:既指他书之素缣的盟约,也指八月“奉迎”的约定。负约是客观存在,因这二者均未实现,但这是迫于家庭与社会等客观外界的压力,而非李益主观内因的“负心”。家庭原因主要在李益母亲身上,李益“未至家日,太夫人已与商量表妹卢氏,言约已定”。这就排除了李益主观上的责任,说明非出自他本身的意愿。因母亲严厉刚毅,李益才不敢表达己意:“太夫人素严毅,生逡巡不敢辞让,遂就礼谢。”“逡巡”与“辞让”等词语,说明李益主观上还是有抗争的意愿,最后的结果固然有李益性格软弱的因素,但后面也有孝道的制约,太夫人身后有整个封建社会在支持她,这说明双方力量对比之悬殊。社会原因主要是婚姻上的门第观念。这在当时为全社会所奉行,毋庸置疑。作者这里强调“卢亦甲族也”,与卷首的李益“门族清华”遥相呼应,正是门当户对。与此相对,霍小玉的妓女身份,根本无法与甲族的卢氏相抗衡。即使是李益提出来并极力争取,也绝无获准的可能。在封建家长看来,年青人与妓女有点风流韵事,不管是出于性还是为了情,皆无大碍,但若是谈婚论嫁,那是万万不能的。

第三,李益的一再“回避”,是因“衍期负约”,而不能视为负心的证据。作品中先后有两处清楚地说明了李益“回避”不见的原因。一处是定亲时李益为满足卢氏百万聘财的奔波过程的描写:

生家素贫,事须求贷,便托假故,远投亲知,涉历江淮,自秋及夏。生自以孤负盟约,大愆回期,寂不知闻,欲断其望,遥托亲故,不遣漏言。

这表明李益衍期是因为求贷而长途奔波,耗去时日。李益的思维逻辑是,既然已经衍期负约,回复也只能让小玉失望,就不如不令其知,故封锁消息,“欲断其望”,或许这样对小玉更好。可见李益此种做法还是出于善意,也是为小玉着想,也说明他仍是爱小玉的。未成想,这反倒使小玉“羸卧空闺,遂成沉疾”,造成了小玉的更大悲剧,可谓是好心办了坏事。对此不能深文周纳,责之过苛,更不能视之为“负心”的证据。当然,此事还有其它的处理方式,或者把事情原委与苦衷尽情告知小玉,以求得其谅解;或者与小玉暗中保持往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退而求其次。由于人的性格不同而会选取符合其各自性格逻辑的方式,这是性格问题,因而不能完全从道德层面评价其优劣。况且,既然已经负约,哪种方式都会令小玉失望,都是对小玉的损害。另一处是在李益入长安就亲时,作者写道:

生自以衍期负约,又知玉疾候沉绵,惭耻忍割,终不肯往。晨出暮归,欲以回避。

这次李益先是“潜卜静居,不令人知”,这与前次封锁消息的思路是一致的。当小玉获知其行踪而“多方召致”时,他仍然坚持回避不见,根源仍是“衍期负约”,深层心态是“惭耻”二字。有惭耻之心,说明其良心未泯。这里的文本内涵十分丰富,有一定的矛盾,论者可以从不同角度解释。从情理的角度说,如果还爱小玉,知道她“疾候沉绵”,无论如何应该前往探视,以慰对方之心,也是自慰。从李益的性格和思路说,既然当时无脸面见小玉,隔的时间越长,后果越不好,就越是无脸相见,因此就“惭耻忍割,终不肯往”。这也符合人的心理规律。与此相应,后与小玉相见时,李益也无半句解释开脱之辞,这比“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论语·季氏》) 的巧言令色者要强得多。李益身上表现出来的“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士人通病,使他一误再误,最后偏执过度而至于不近情理,以致遭到时人与论者的抨击。

第四,从霍小玉死后李益的表现看,他还是爱霍小玉的,故不能说是负心,而应是作品所说的“孤负盟约”。霍小玉死后,李益“为之缟素,旦夕哭泣甚哀”;安葬后,“生至墓所,尽哀而返”。若是对霍小玉已无感情的负心人,何能至此?李益“就礼于卢氏”后,仍然“伤情感物,郁郁不乐”,这也与李益仍爱小玉而不爱卢氏有关,完全符合“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的感情规律。从霍小玉的评断说,她死后重现所言:“愧君相送,尚有余情。幽冥之中,能不感叹。”已经明确肯定了李益对她尚存的爱情,并为之感动。对方的感觉应是最真切的,也是最有力的证据。这是最后的盖棺论定,可以说是纠正了她自己前面对李益“负心若此”的误解。

综上所论,李益应是有错误的好人,而非有优点的恶人。有的论者斥之为“只知玩弄女性而没有真正的爱情” ② ,显然失之过苛,也不符合作品的实际。以之论其初始阶段尚可,但论之全人则有以偏概全之失。有的论者进了一步,认为:“李益自然是一个负心汉,但这个形象并不是‘负心’二字可以完全概括的。……他的负心并不是喜新厌旧,他的负心是别有原因。” ③ 这说明论者已经看到了以“负心”论李益是与文本有矛盾的,只是固守成见,不肯给他摘去“负心”的帽子。就文本说,李益自己曾两次认定自己是“负约”。论者皆取霍小玉之语,而笔者则认为李益的自评更合于客观实际,故作如上辨析,以还文学形象本来面目,以更深入地理解全篇的文化意蕴。

二 霍小玉:是“至情”女而非弃妇

与对李益的评价相关,对女主人公霍小玉的评价,似也应连带重新思考。现在学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既肯定她的痴情,也同情她的遭遇,更赞赏她的反抗。这符合作者的主观命意,基本不错。但若将李益定性为“负心汉”形象,霍小玉则是一个近乎弃妇的形象了。在中国文学史上,弃妇形象自《诗经》中的《氓》、《谷风》以降,代不乏人,但若这样评价霍小玉,未免降低了霍小玉形象的审美层次,削弱了其认识价值。笔者则认为,既然李益不是负心汉形象,霍小玉当然亦非弃妇形象,而是一个千古少有的“至情”女子形象。其美主要在爱情上的全身心投入,以致超越了婚姻,超越了生死,最后为至情付出了生命。这是光耀千古的闪光点,具有超时空的审美价值。这里以“至情”评价霍小玉,而不同意目前学界普遍使用的“痴情”概念,是借用了汤显祖在《牡丹亭题词》中提出的“至情”论。汤显祖指出:“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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