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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文化与21世纪的人类生态伦理

时间:2009-8-8 16:46:47  来源:不详
便是建立“全球伙伴关”,倡导人与人、国与国之间,患难与共,唇齿相依。 

代际平等,是生态伦理所要求的人类平等原则的另一个内容。代际平等原则要求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要考虑下一代以及子孙后代的需要,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也就是说,生成伦理在人类内部关系上,不仅着眼于建立同代人的人际伦理关系,即人类横向的伦理关系,而且,还注意建立当代与后代间的代际伦理关系,即人类竖向的伦理关系。当前出现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对生态环境的不负责任的毁弃,对自然资源的透支,“吃祖宗的饭,造子孙的孽”,对后代欠债,违反代际平等原则,危害他人而必将危害甚至毁灭自己的“类”的生存。 

人与自然的平等,以及“人——自然”共同体的协同进化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伦理关扩大到自然,赋予自然应有的道德地位。这就必然要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不再以人为唯一尺度,不再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是有目的、有理想的存在物,人对自身利益的关心所产生的“人类中心”意识,是对人类价值的信仰和对人的伟大创造力的理解,但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的利益看成是唯一的、绝对的,把自然看成人类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可以任意使用,由此而导“人类沙文主义”,导对自然的肆无忌惮的索取和掠夺,导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鉴于此,生态伦理的建构,必然以人与自然平等的道德原则为基础。 

综上所述,21世纪的生态伦理,呼吁建立新的道德原则、扩大道德对象范围,在注重人与人平等的同时,注重人与自然的平等,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共存共荣。 

 

二、华夏文化中的生态伦理理念 

 

生态伦理问题将成为人类关注的热点,但事实上,朴素的生态伦理观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特别是在中国。以伦理为重要内容的中国哲学,有丰富的道德哲学,充满生态伦理的理念,有必要在发掘、总结、弘扬前人思想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当代的生态伦理学,以促使人们的伦理观念的转变,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华夏文化中的生态伦理理念应引起重视。 

华夏文化所蕴含的丰富的生态伦理理念,可概括为如下方面: 

1、图腾崇拜中原始的“尊重生命”、“人与自然平等”的伦理观念 

有学者指出,在人类的图腾时代,人认为自己与自然界是浑然一体的。那时,人把动物作为自己崇拜的对象,并进而把整个自然作为自己的崇拜对象,应当说,这表现尊重生命的伦理思想。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情况下产生的图腾崇拜出于人类对自然的敬畏,但人类出于“求生存”的自然本性,从一开始就尊重生命,又由尊重生命而尊崇化育万物的大地——崇拜自然,这又是很值得重视的。 

据资料显示,生活在氏族社会的原始人相信各氏族源出于不同的物类,源出于动物、植物或其他的物种,以为某物种与自己的氏族有着亲缘关系,于是便把它尊奉为图腾对象。如炎帝族以牛为图腾;黄帝族以熊、罴等动物为图腾;商族以玄鸟为图腾等。就中国的少数民族而言,畲族和苗族以狗为图腾;壮族以青蛙为图腾;羌族以猴子、“白马”为图腾;高山族以鸟、蛇为图腾;彝族以葫芦、竹子、松树为图腾等等。人类视自身为图腾对象的繁衍,中国人从来就认为自己是龙的传人,因而人们对图腾对象无比崇尚,族内规定对图腾对象禁杀禁食,也不许触摸,体现了一种“尊重生命”的伦理观念,而这种观念又是以人类把自己看作自然的一分子,与其他自然物——动植物一体平等为前提。此外,原始的、朴素形态的“人与自然平等”的观念,还表现在以自然物为神灵,华夏民族的祖先,多有对天神、土地神、月亮神、星星神、各种动物神、植物神的崇拜方面。 

2、“天人合一”论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哲学理念 

人与自然平等、人与一切物类平等的生态伦理理念,尤如一条红线,贯穿于整个华夏文化。如果说,在图腾时代的中国人就同世界的各民族一样,有着一种朦胧的、朴素的、原始的生态伦理观念,那么,当中国人在文明不断迈进的过程中,这种观念又在不断地升华,早在中国哲学创立期,先秦诸子百家的哲人便共同构建了华夏文化所独有的“天人合一论”,即从哲学的高度为“人与自然平等”观奠定了理论基石。 

华夏文化的“天人合一”论,把人和自然看成一个整体,重视“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其中特别突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周易·乾卦》称,“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弗违、后天而奉天时”,人顺应自然,与自然一体,揭示了天与人“相合”的基本思想。在先秦时期,中国人就提出,人为“万物之灵”,但人也是大自然中的一分子,“天生蒸民”,人生于自然,但有精神、有意识的人可以“知天命”,而后可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孔子自称他50岁“知天命”之后的岁月,能“耳顺”、能“从心所欲不逾矩”;老子则认为人不过是“天地一刍狗”,故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地间的一切无不顺应自然,合乎自然;庄子明确提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齐一”;墨子主张,人们在自己首领的率领下,逐级“尚同”,最后“尚同”于“天志”,把人的主观意志与客观法则统一。各家之说无不表明,“天人合一”论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 

“天人合一论”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当它在揭示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既肯定了人的主体精神,又强调人必须顺应自然。一方面,人不是自然的奴隶,人将自己从自然中分出来,这是人对人类自身认识的飞跃,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后人对自身力量的肯定;另一方面,人不能离开自然而存在,人类只有遵守自然法则才可以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 

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虽提出了“天人相分”的命题,认为“人为万物之灵”,人可以“制天命而用之”,但他的“天人相分”以“天人合一”为前提,因而,他反复强调自然虽无意志,但人间的治乱祸福取决于能否顺应自然。在《荀子·天论篇》中,他宣称:“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显然,他在要人们相信自身力量的同时,必须“顺乎道”,按规律办事而不出差错,所以“制天命而用之”应理解为告诫人们认识和掌握规律而后运用规律,顺乎道、应乎时而行事。在荀子看来,自然规律只可顺、不可逆,故《荀子·富国篇》阐明了“顺”规律与“逆”规律所出现的两种不同的结果,其曰:“天有其时,地有其才,人有其治”,“若是,则万物得宜,事变得应,上得天时,下得地利,中得人和,则财货浑浑如泉源,滂滂如江海,暴暴如山丘”——社会富裕;反之,“若是,则万物失宜,事变失应,上失天进,下失地利,中失人和,天下敖然若烧若焦”——社会贫困。  

可见,“相分”与“相合”的辩证统一,构成“天人合一”论的整体思考,成为贯穿华夏文化,从先秦到明清的主要内容。明代心学的开创者、岭南大儒陈献章虽教人“贵自得”、“从静中养出端倪”,高扬人的主体精神,但同时又主张“学者以自然为宗”,追求“人与天地同体”——“天人合一”的境界。 

3、“仁民爱物”论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平等的道德理念 

基于人与天地万物是同一的、平等的这一理论基点,中国古人主张“仁民爱物”。在人与人关系上,与西方的“自我中心论”不同,华夏文化凸显兼顾他人、爱护他人的平等的道德理念。 

中国古代墨子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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