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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基层文化制度体系的理性分析

时间:2009-8-8 16:48:27  来源:不详
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向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对那些兼有公益和经营特征,进入门槛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文化部门的竞争,提高公公文化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对那些无人投资或不愿投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仍要依靠政府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在文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挖掘各地文化资源优势,分析市场行情,搞出文化特色。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形成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政府还应尽快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和文化产品交易网络,促进文化资源信息交流和文化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就是利用政府文化网络,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动态、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为各地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提供便利,实现城乡文化资源共享,实现信息、技术、人才的有效交流,实现文化产品交易与合作,促进文化产品和文化项目的交易、开发。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培养一支善经营、懂科技、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加强对文化经纪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文化艺术、市场营销、依法办事等综合素质。健全和规范文化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统计、指导和管理。

      (四)加快文化立法的步伐,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文化法制的不健全和文化政策制定的随意性,是造成我国文化制度性缺陷的重要因素。一个法治国家制度建立的合法性标志,就在于它是否有健全的国家法治程序。任何法治程序的缺席,都将威胁到所有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宪法是文化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宪法关于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我们应积极调整立法的思路,完善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把文化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的文化法规体系,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文化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立文化产业主体灵活多样的所有制形式,使国家发展和管理文化事业,推动文化产业,保护文化资源的行为具体化、法律化。管理、规范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无疑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我们过去的文化规章过多地关注文化的社会效益,没有更多地把文化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也没有更多地注意立法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由于文化立法更多地与公民的宪法权利有关,因而文化立法应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合理界定文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明确其相关职责,这也是法律与法规政策的重要不同之处。

      基层文化建设是我国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新时期,基层文化建设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制度体系重新建构过程,作为制度体系的建构应有理论创新,管理理念,体制框架,服务目的和手段等软件建设,也应包含基础设施,网络平台和文化市场等硬件建设,还应涵盖与基层文化建设相关的行业建设。如果孤立的去看待基层文化建设,仅仅把它看成是文化馆设、文化设备等基础性建设,或者把它当成纯粹意识形态阵地的话,基层文化就会陷入边建设,边荒废,再建设,再浪费这样一个低层次的、恶性循环的怪圈。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对基层文化制度体系建设只是进行了宏观层面上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希望能给基层文化建设提供有限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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