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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孝道的文化学分析

时间:2009-8-8 16:49:43  来源:不详
《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孝经》也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以上所引材料年代不尽一致,背景自然各有不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法律在家庭道德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往往会弥补由此形成的真空。在法治的干预下,“孝道”的性质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宗教、法律在整个先秦历史上先后对孝道发挥过重要的补充或辅助作用,然而它们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取代孝道在家庭乃至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传统所造成的社会组织结构使得文化的改变困难重重,因此人们通常只是试图通过恢复的方式去解决孝道的衰落问题。东周之后,传统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孝道随之衰落,然而关于孝道的讨论却愈演愈烈,就是最好的说明。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孝道是一种道德现象,它以家庭组织之中的血缘亲亲为基础,然而又超出于一般意义上的亲子感情之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指出西方家庭有亲子之情而无孝道,只有中国才称得上具有“孝的文化”。同其他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一样,孝道乃是众多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孝道的产生和存在需要特殊的“配方”:当一个社会将某些因素按照特定方式加以培植时,孝道就会产生,反之就不会产生。孝道的发生发展与以下因素有关:

首先,父系制家庭组织是孝道产生的第一个条件。父系制家庭以父亲的血缘作为世系、财产、权力传承的纽带,家庭成员的基本关系也是在父系家庭内部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家庭组织稳固、秩序良好,个体成员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父母(尤其是父亲)相对于子女而言具有年龄上的优势,因此是维护家庭秩序的“最佳选择”,孝道就是这种基于生理关系的亲子感情被社会极力强调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孝道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以父权为凭借,以维护家庭组织稳定为目的的文化要求。

其次,只有家庭力量的强大符合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时,社会才会鼓励甚至帮助家庭通过道德、宗教等手段维护其自身利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家庭在中国古代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地位颇高,影响重大。家庭组织的兴衰不仅影响着政权的安危兴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有序运行。由此可见孝道与家庭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它是社会用以保障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以预料,随着现代社会多种社会组织的建立,以及社会福利、养老等制度的建立,家庭的功能会逐渐得到分化,人们的生活重心一旦转移到家庭之外,孝道就不会再像传统那样受到重视。

第三,家庭组织的规模和结构影响着孝道的产生与发展。庞大的规模和结构为孝道的产生提出了要求,而当家庭组织的社会功能弱化、地位降低时,它的结构和规模自然而然就势必受到制约,孝道也会随之衰落。在“弘扬传统文化”之声高唱的当前,人们似乎认为传统孝道也在“弘扬”之列,这恐怕是一种误解。孝道是家庭与社会互动过程中自我调适的产物,家庭小型化、结构简单化已是现代社会的大势所趋。传统的孝道服务于家庭养老、救济、教育等等,而随着小型家庭的普遍出现,以上功能显然已经不是家庭所能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地提倡“孝道”,恐怕未必是明智之举。

第四,道德虽然可能对家庭发生有效的组织作用,但并非所有家庭秩序的维护都要靠道德力量实现。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组织力的发展状况也往往随之有别,除道德之外,法律、宗教都是促使加强家庭凝聚力的有效力量。中国古代法制、宗教二者不够发达,而以礼俗为载体的道德力量则得到优先发展,众多社会组织的维系都通过道德得以实现。孝道,就是作为社会组织力的道德在家庭领域的一种表现。现代社会正在迈向法制社会,法律的触角已伸入家庭内部,这些都成为传统家庭道德的取代品。总的看来,孝道在当前社会下的瓦解乃是不可挽回的必然趋势。

[①] 关于先秦家庭组织的规模和结构,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本文采用先秦通行“大家族”说。参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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