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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竹書《內禮》、《曾子立孝》首章的對比研究

时间:2009-8-8 16:50:04  来源:不详
遠……君子之道四,某未能一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亦此義也。”“忠則必愛,有禮故敬。”[20]

這些有關《曾子立孝》篇主旨的認識歸納起來:一是以《曾子立孝》篇為“言人子事親之禮”,如吴澄;二是以為《曾子立孝》篇言“人子事親”,也就是“立孝”之要在於“忠與禮”、“愛”與“敬”,如盧辯、王聘珍、阮元。這是主流的看法。

不過,盧辯提出“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阮元以“恕”釋“忠”,黄震以為“‘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皆世俗委曲之語”也頗值得注意。

對於竹書《內禮》篇的主旨,整理者李朝遠没有專門討論,只是在比較簡文“故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時指出:“《大戴禮記·曾子立孝》中有類似的句式,但無此句,僅記‘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者,簡文中的‘為人君’、‘為人父’、‘為人兄’句,文獻失載,且君臣、父子、兄弟的順序也不同於現存文獻。簡文更體現了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兄兄、弟弟’的思想。”[21]

曹建敦對竹書《內禮》篇的主旨則作了著力闡發,他說:“本簡首句統領以下簡文,主要闡述立孝之本在與愛和豊。……簡文強調君子立孝须發自內心的真情和外在行为符合禮的规范,愛和豊二者具備,則孝道立。下簡文二、三、四、五、六可與今本《大戴禮記》內容相互對讀,二者語句順序略有差異。文意指不以己所不能而責人所不能,強調孝道在於身體力行,重在踐履,以行教化之道。[22]這可視為對盧辯注的發揮。所謂“主要闡述立孝之本在於愛和豊”,“強調君子立孝须發自內心的真情和外在行为符合禮的规范,愛和豊二者具備,則孝道立”,當本於盧辯“有忠與禮,孝道立”注;所謂“文意指不以己所不能而責人所不能,強調孝道在於身體力行,重在踐履,以行教化之道”,當本於盧辯“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注。

由此可知,從《曾子立孝》篇到竹書《內禮》篇,人們已經形成了共識,以為其主旨就是講“人子事親”、“立孝”之要在於“忠與禮”或“愛”與“敬”。

不過,細讀《曾子立孝》篇和竹書《內禮》篇首章的原文,問題並不如此簡單。

《曾子立孝》篇首章以“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禮之貴”開頭,以“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此,亂也”回抱;竹書《內禮》篇以“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開頭,以“反是,亂也”收束。其主旨“闡述立孝之本在於愛和豊”是没有問題的。但將“君子立孝”簡單理解成“人子事親”,將“忠與禮”、“愛”與“敬”簡單理解成單向地、只有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的“忠與禮”、“愛”與“敬”就出問題了。所以,嚴格說,“立孝”之“君子”,既包括父,也包括子;既包括兄,也包括弟;既包括君,也包括臣。所謂“忠”,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忠”;所謂“禮”,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禮”;所謂“愛”,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愛”;所謂“敬”,是父子、兄弟、君臣間的互“敬”。這才是“立孝”之本,這才是《曾子立孝》篇和竹書《內禮》篇首章的主旨。我們看看竹書《內禮》篇和《曾子立孝》篇的下文就明白了。

竹書《內禮》篇“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是從為君者的角度講用“愛”貴“禮”以“立孝”。這裡的“使”,顯非一般性的“使”,當指以禮使,也就是孟子所說的“君之視臣如手足”(《孟子·離婁下》)。簡文是說“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就“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換言之,即“為人君者”,只有“言人之君之能使其臣者”,才能“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就是說,“為人君者”,只有要求“人之君”“能”以禮“使其臣者”,才能去批評“人之臣之不能事”;否則,是没有資格的。前一“言”字,可釋為主張。後一“言”字,可釋為指責。“與”,可訓為“得”。“不與……者”,相當於“不得……的”,等於說“没有……的資格”。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君主,主張君主可不以禮支使臣子的,就没有指責臣子不以禮服事君主的資格。

簡文“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意思是:“為人臣者”,說“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就不能去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臣”“能事其君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說“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指責别人,要求别人能做到,首先得自己能做到。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臣子,主張臣子可不以禮服事君主的,就没有指責君主不以禮支使臣子的資格。

簡文“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意思是:“為人父者”,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就不能去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父”“能畜子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子之不孝者”;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子之不孝者”。“人之子”與“人之父”相對。“人之子”不光指“子”,還應包括“女”。同理,“人之父”也不光指“父”,還應包括“母”。因此,簡文可意譯為:作為父母,主張父母可以不善待子女的,就没有指責子女不孝順父母的資格。

簡文“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意思是:“為人子者”,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就不能去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其邏輯是:只有說“人之子”“能孝其父者”,才能有資格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說“人之子之不孝者”,就没有資格說“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因此,可意譯為:作為子女,主張子女不孝順父母的,就没有指責父母不能善待子女的資格。

簡文“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是說:作為兄長,主張兄長不能慈愛弟弟的,就没有指責弟弟不能服從兄長的資格。

簡文“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之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是說:作為弟弟,主張弟弟不能服從兄長的,就没有指責兄長不能慈愛弟弟的資格。

單獨看,簡文以上六句是分别要求“為人君者”、“為人臣者”、“為人父者”、“為人子者”、“為人兄者”、“為人弟者”“不可以己能而責人之不能,況以所不能”,強調“立孝”要身體力行,先己後人。但綜合起來,就會發現,簡文“為人君者”與“為人臣者”、“為人父者”與“為人子者”、“為人兄者”與“為人弟者”是相對待的關係:講“為人君者”没有離開“為人臣者”,講“為人臣者”也没有離開“為人君者”;講“為人父者”與“為人子者”、“為人兄者”與“為人弟者”也如是。如果說,簡文只是講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的“忠與禮”、“愛”與“敬”,只是講“人子事親”行孝,就没必要說“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只說“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之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就夠了。它講“君子之立孝,愛是用,禮是貴”,既要求“為人君者”,又要求“為人臣者”;既要求“為人父者”,也要求“為人子者”;既要求“為人兄者”,也要求“為人弟者”,說明這裡的“愛”就不是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單向的,而是下與上(子與父、弟與兄、臣與君)雙向的、相對待的互“愛”;這裡的“禮”也不是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單向的,而是下與上(子與父、弟與兄、臣與君)雙向的、相對待的互“禮”。

簡文接著說:“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慈弟;與弟言,言承兄。”更是對君、臣、父、子、兄、弟提出了各自“立孝”用“愛”貴“禮”不同的要求。所謂“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是說君臣“立孝”用“愛”貴“禮”是相互的,君要以禮“使臣”,臣也要以禮“事君”。正因為“與君言,言使臣”,所以“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正因為“與臣言,言事君”,所以“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其它如“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等等皆可依此類推。所謂“反此,亂也”,是說違反這種雙向互動、互相對待的“君子立孝”的要求就會“亂”,不是說只要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行孝用“愛”貴“禮”就行了。下對上(子對父、弟對兄、臣對君)用“愛”貴“禮”,但上對下(父對子、兄對弟、君對臣)不用“愛”貴“禮”,依然會“亂”。不然,又怎會有夏桀、商紂呢?

由此看,歷來注家對《曾子立孝》篇主旨的分析是得其小而失其大。宋人黄震說“皆世俗委曲之語”,雖未點透,過於簡單,但庶幾有見,也未可知。 

三  《內禮》與《曾子立孝》的比較 

關於竹書《內禮》篇首章與《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首章的異同,李朝遠已作過很好的分析,他說:“《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為人臣而不能事其君者,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也。’簡文與此略同,只是簡文的‘人臣’所涵括的是所有的人臣,文獻中所指僅為‘不能事其君’的人臣。文獻所記著重於對未盡子、弟、臣之道者的戒告,簡文所論則是君臣、父子、兄弟之道的通則。簡文是一種規定,具有法則的意義,文獻中的‘不敢’,仍屬於道德的範疇,而且僅限於人子、人弟和人臣,未涉及到人君、人父和人兄,頗有‘為尊者諱’的意涵。” [23]

竹書《內禮》篇首章較之《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首章,文字上有增也有減。其意義不大者,在此暫不討論。

首先是竹書《內禮》篇分别提出了對“為人君者”、“為人臣者”、“為人父者”、“為人子者”、“為人兄者”、“為人弟者”先已後人的要求,而《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則只有對“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的要求。《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不但缺少了對“為人父”、“為人弟”、“為人臣”要求的部分,而且次序也不同,文字也有省略和變通。

其次竹書《內禮》篇的“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慈弟;與弟言,言承兄”,《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則作“與父言,言畜子;與子言,言孝父;與兄言,言順弟;與弟言,言承兄;與君言,言使臣;與臣言,言事君”,內容完全一樣,但次序不同。

再次竹書《內禮》篇的“反是,亂也”,《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則作“君子之孝也,忠愛以敬;反是,亂也”,文字有增。

當然,竹書《內禮》篇開頭没有《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的“曾子曰”三字,也是值得注意的。下面,在李朝遠說的基礎上,擬分别進行探討。

竹書《內禮》篇的“為人臣者,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不與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為人子者,言人之子之不孝者,不與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為人弟者,言人之弟不能承兄[者,不與言之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可以與《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的“為人子而不能孝其父者,不敢言人父不畜其子者”、“為人弟而不能承其兄者,不敢言人兄不能順其弟者”、“為人臣而不能事其君者,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分别對應,但“為人君者,言人之君之不能使其臣者,不與言人之臣之不能事其君者”、“為人父者,言人之父之不能畜子者,不與言人之子之不孝者”、“為人兄者,言人之兄之不能慈弟者,不與言人之弟之不能承兄者”則為《大戴禮記·曾子立孝》篇所無。

李朝遠認為:“簡文中的‘為人君’、‘為人父’、‘為人兄’句,文獻失載。”[24]其說是。按道理來說,《曾子立孝》篇既然有“為人臣而不能事其君者,不敢言人君不能使其臣者”,也得有與其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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