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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与西方汉学

时间:2009-8-8 16:50:43  来源:不详

中国史学与伊斯兰史学、欧洲史学并列为世界三大史学。考虑到伊斯兰史学和欧洲史学在起源的阶段有交汇共生的关系,并不象它们在宗教上那样渊源有自、各自独立发展,因而考察中国史学与欧洲史学之间的接触就成为很有吸引力的问题。西方汉学源于欧洲史学,而且与中国史学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因而从西方汉学入手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增多比较的机会的办法。从另一种角度看,搞清楚汉学介入中国问题的角度和得出的结论也是中国学者不能忽视的任务。

本文试图揭示西方学者着力研究的与秦汉史有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起源,另一个是把从欧洲史研究产生的概念“封建制”用到中国古代史以后,出现了什么样的情况。

 

                      (一)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一直被欧美学者视为中国古代文化最宝贵的部分,欧洲大陆上最初举办的考试即取得医生资格的考试就是仿效中国考试制度进行的。汉学家追根溯源,发现启用职业官僚取代封臣的那个时刻最重要,可以当作一个起点。最早由此入手的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汉学教授顾立雅(H.G.Creel),他认为申不害已失传的著作提出的政治思想给官僚制度提供了思想资源,但在欧美汉学界难以得到认同,不过他用相关成果写的《中国官僚制度的开始:县的起源》一文,却赢得广泛承认。该文刊载于美国最著名的汉学杂志“亚洲研究”,后被编入该杂志纪念创刊30周年的论文集,[1] 由此可见它在汉学史上的地位非同一般。

从顾立雅的论文可以看到申不害政治哲学与官僚制度之间的几点联系:1、申不害认识到一位君主不可能了解和处理其领土上的全部事务,因而必须把工作划分为几种类型,分别任用官员,各司其职;2、申不害还认为,不能靠非理智的办法如传统的做法或家族法令进行治理,也不能像商鞅那样强调强权和酷刑,更不能用让民众陷入恐惧的办法维持统治;3、除了任用、监督、考察官员以外,还要把领土划分成面积大致相等的行政区,由中央政府派官僚进行管理,官员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官员和封地里封臣的不同之处在首创和采取行动方面,顾立雅此刻明确指出:一位封臣在领地里可以做禁令以外的任何事,而一位官员则不能做职权范围外的任何事。

顾立雅孜孜不倦地研究了秦、晋、楚等国与县有关的史料,论文的重心在于这个结论:县的设置似乎只有在春秋时期的楚国得到借助自身过渡到官僚制度的效果,楚国大概是真正意义上的县的发源地。原因在于楚国的贵族集团组织不太严密,没有公认的领袖,对政府官员的威胁不强。县最初多设于边疆新开拓地和吞并的别国土地,县令职位不世袭,当县的设置扩展到封臣的领地时,封臣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县越来越多,中央政府管辖的地区越来越大,最终完成封建制向皇帝制度的转化。这时县才成为从属于郡的低一级政府。

中国学者关于先秦县的设置的研究久已有之,但是顾立雅代表汉学家的思路。他指出中国古文明对世界的贡献远远超出纸和火药的发明,那个时代中国政府辖治的面积、统辖的时间、实际的控制能力,都是同时期欧洲古代国家无法相比的。顾立雅认为经世治国之术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官员的能力,包括官员的人数和监督、考绩的手段。可以说,西方汉学里中国古代政治史的主题是从这里开始的,顾立雅为皇权的实质、官员队伍的组成等研究方向提出了合理的起点。

 

                  (二)

 

与秦汉史有关的另一个汉学问题是从欧洲史研究产生的“封建制”概念问题。封建制被很多学者用来界定10——13世纪及13——15世纪的欧洲社会,西欧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几百年使历史学家对那个时代产生了充分的、有利于学术研究的距离感,对如何走进又走出中世纪的过程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概念的确定使欧洲史形成古代、中世纪和近代3个明确的阶段,20世纪初期梁启超表示同意用“三分法”划分中国史,内藤湖南则认为三分法对整个亚洲史都有意义。此后,欧美汉学界也冲破了黑格尔的“停滞论”,承认中国与世界历史一般进程一致,古代历史确有终结,秦始皇以后也并不只是朝代的更替,三分法适合于中国。

这里首先就概念内涵进行一点简单的讨论。

对欧洲中世纪和封建制研究得比较充分的是法国年鉴学派代表人马克·布洛克(Mark Bloch),他冲破了中世纪贵族及后人对史料的垄断,建立了开放的史料观,使中世纪史在学院里得到位置,成为职业学者可以涉足的学科。进而言之,还使非欧洲国家的中世纪史研究作为“历史人类学”进入了欧美的史学领域,使已在欧洲大学里立足的汉学与先进的历史学科联成一体。

布洛克的《封建社会》(The Feudal Society)至今没有中文译本,他在这部著作提出了封建制概念,这里引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何炳棣的讲演介绍这个广为欧美学界接受的论述:1986年9月9日,何炳棣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做题为“关于奴隶制社会”[2] 的讲演,涉及布洛克的封建制概念,内容如下:1、社会上有大土地所有者;2、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农民;3、整个社会机制用超经济手段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4、政治结构上有层层分割的宗主权。布洛克认为只具备上述一、两个特征即可视为封建社会,封建制比较普遍,西欧和日本都经历过。

按照这个标准,何炳棣认为春秋时期具备封建制的典型特征即存在着层层分割的宗主权。商朝是前封建社会,战国为过渡时期,从秦朝开始进入皇帝制度、官僚制度。

顾立雅的著名论文提出,商朝的政府机构已非常发达,但是要确定它的性质,非常困难(有的汉学家强调同样很难说商代主要的社会劳动由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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