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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的境界和层次

时间:2009-8-8 16:51:28  来源:不详
sp;   其次,这些研究者所使用的,基本上可以说是“平面式”思维方式——这主要表现在,他们仅仅关注与其所认为的文化有关的各个方面的、作为“成果”而存在的结果,而且只是把这些结果统统集合在一起(即使《迈耶大百科全书》涉及到“过程”,其基本结论也仍然体现出了这样的特征),然后把它们都放在同一个“平面”上进行考察、研究和定义。因此,他们既没有涉及这些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彼此相比究竟有哪些基本差异,更没有研究它们有没有高下之分、层次之别,只是简单地把它们全都摆在同一个“平面”上、混在一起加以考察和研究了。
 
    这样一来,这种思维方式不仅从根本上取消了人们从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角度研究所谓“高雅文化”和“庸俗文化”、“精英文化”和“世俗文化”的可能性,因而研究者只能把这两种文化放在一起、加以等量齐观式的考察和研究(这还是由于研究者采取了严格的、价值中立的客观立场,并没有出于某种政治立场、意识形态考虑、或者价值评价态度,才出现的结果);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它还因为没有顾及这些作为“文化”组成部分而存在的“成果”的来源和具体生成过程,彻底掩盖了“文化”与现实的人们所实际进行的、活生生的、显然具有层次高低之分的社会生活过程之间的各种实际关系,特别是忽视了现实社会个体与文化的关系及其发挥的各种作用[⑤]。显然,这样一来,除了作为被堆砌在一起、抽象地存在、因而也只能被抽象谈论的各有关方面的“成果”之外,文化显然已经没有多少实际研究可以具体触及的成分了[⑥]。
 
    第三,从方法论视角的角度来看,对文化进行如此界定的研究者们所运用的,基本上是“共时性”方法论视角——也就是说,他们所看到和集中关注的,主要是作为各方面的“成果”而当下存在,并由这些“成果”所组成的文化,基本上没有顾及这些“成果”的历时性具体生成过程及其相应的自然条件、历史条件和现实社会条件,更没有顾及实际生成这些“成果”的现实社会个体的作用及其相应特征。这种做法所直接导致的,一方面是具有形式化色彩的文化定义[⑦],另一方面却显然在努力使人们通过共时性层面“知其然”的同时,无法让人们进一步借助历时性维度而“知其所以然”,因而很难被具体的文化哲学和文化研究者真正加以把握并在其实际研究过程中有效地运用——这是因为,所有这些“成果”的起源和具体生成过程,都已经由于这些下定义者所运用的这种“共时性”和“形式化”的基本方法论视角而被掩盖起来了。而这样一来,丰富多彩、形形色色的各种文化现象所具有的特色和差异,乃至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传统的基本特征,也就都消失殆尽了。
 
    毋庸赘言,这种方法论视角和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研究者进行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诸学科研究所运用的方法论视角一样,都是不加任何批判地沿用以往西方哲学给研究对象下定义的基本模式的产物。这种模式虽然貌似合理,实际上却具有非常突出的两大根本缺陷:一是往往以学术研究视角的“共时性”维度掩盖进行这种研究所必需充分重视的“历时性”维度,因而很容易使其研究对象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是往往使这种研究结论的接受者“知其然”却难以“知其所以然”;二是基本上忽视了作为现实社会个体而实际存在的主体及其精神世界(在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两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这样一来,不仅被研究对象所包含的主体性维度、内容和特征受到了忽视、甚至受到了抹煞,研究者本人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其“竭力摆脱主观性、力图保证客观性”的良好愿望,以及这样的努力所带来的究竟是不是他们所预期的结果,实际上也都成了问题[⑧]。
 
    综上所述可见,在《迈耶大百科全书》和《现代汉语词典》中给“文化”下定义的、具有学术权威色彩、因而显然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者们,就是这样从上述基本立场、思维方式和方法论视角出发,对文化进行人们迄今为止所看到的研究和界定的。同时,我们显然还可以看到,通过以这样的方式研究文化所得出的“定义”,以及这样的“定义”在迄今为止的文化研究“学统”之中所导致的、把“文化”当作麻袋和遁词来运用的各种各样做法,实际上都说明这样的基本立场、基本思维方式和基本方法论视角是有问题的。那么,我们究竟应当怎样来看待“文化”呢?
 

二、文化“不是什么”:突破“观念的王国”考察作为现实活动的文化
 
    实际上,无论《迈耶大百科全书》还是《现代汉语词典》,在其给文化下定义的具体做法的背后,都隐藏着曾经被马克思批判过的“观念的王国”的影子——也就是说,这些下定义者主要关注的,都是如何通过运用概念、具体运用哪些概念来给作为概念的“文化”下一个适当的定义。这种做法初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难道对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化”下定义不是只能这样做吗?其实不然,下定义当然离不开语言、需要运用概念,但是,研究者究竟是把概念看作立足点、通过对概念进行“平面式”排列组合,然后用如此形成的语句“套用”到现实存在的各种文化现象上去而下定义,还是立足于对现实存在的各种文化现象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实事求是的探讨和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尽可能恰当的概念和语言,把因此而提炼出来的科学内容明确表达出来,这显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
 
    毋庸赘言,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马克思已经批判过的“在观念的王国里遨游”的、从概念到概念的做法(在这里,尽管这些下定义的做法并不能说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但也相差无几,因为它们不仅无法直接面对和回答各种相关现实问题,甚至不曾把这些问题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后一种做法才是真正符合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实事求是的做法。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通过进行上面所说的“元理论考察”突破“观念的王国”,进而对文化进行真正符合马克思哲学精神的、实事求是的考察、研究和界说呢?
 
    在我看来,要想在这样的“元理论考察”基础上突破“观念的王国”,就必须在坚持采用唯物主义基本立场、努力保持研究的客观性的同时,尽可能全面地看待文化实际上所具有的实质性内容和主要基本特征,采取辩证发展的思维方式,从文化与现实的人们所实际进行的、活生生的、具有层次高低之分的社会生活过程之间的各种实际关系入手,运用动态的、把研究对象的“共时性”维度和“历时性”维度有机结合起来的方法论视角,真正实事求是地看待和研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进行的文化活动和相应的各种文化现象——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试图针对“在观念的王国之中遨游”的做法所说的“文化是什么”,通过考察文化“不是什么”来揭示文化的基本特征,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明扼要地具体阐述我们所认为的、作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活动之一的文化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首先,对于除文化研究者之外的绝大多数现实社会个体来说,文化并不是人们迄今为止的认识活动所涉及的、或者哲学认识论通常所说的“认识”“对象”——也就是说,无论作为一种动态的、主体为了获得某种特定精神享受而参与其中的、活生生的社会生活活动过程,还是作为通过历史传统流传至今的、静态的、通过主体的能动参与而从各个层次和方面塑造当今社会文化生活的总体性成果而存在的“文明”[⑨],文化都显然不是人们通常只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知识而对其进行认识的那种对象。
 
    这是因为,概括说来,人们通常所说的“认识对象”,基本上都是客观的、与主体相分离的、“自在”的客观事物,它要求认识者在与之具体进行认识性具体接触的活动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坚持“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努力摒弃包括价值评价、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在内的所有各种主观成分而与对象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通过遵循尽可能严格的认识程序、运用尽可能严密的认识手段和认识方法,最终得出符合实际的可靠结论,从而使认识者获得可以在其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加以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知识。相比较而言,人们在涉及各种文化现象、参与各种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不是以获得这样的客观知识为基本目的,甚至根本没有必要迫使自己抛弃任何主观成分、严格遵守各种认识程序并运用相应的认识手段和认识方法,更不用与这样的对象保持什么距离,而是通过充满情感的介入和参与,通过在精神上与这种对象融为一体,以获得自由的精神享受为基本目的。也正因为这两者如此不同,其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是判然有别的——人们所进行认识活动的结果,是获得在一定范围具有有效性的、因而对几乎所有的人来说都完全一致的知识内容;而人们进行文化活动的结果则具有非常突出的“个体差异性”,亦即几乎每一个现实主体对于同一种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和体验都是独特的,更不用说处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环境之中的不同社会个体了。
 
    其次,对于所有现实社会个体来说,文化都不是其为了满足直接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获得物质财富并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而运用一定的工具和手段加以改造的物质对象——也就是说,文化既不是有待于他们基于一定的认识结果去加以征服的某一部分自然环境、某些自然对象,也不是由于压迫和剥削大众、阻碍社会发展而必须加以推翻的某种政治制度,更不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为了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而必须不断大力发展的科技生产力、不断加以改革的经济体制——一言以蔽之,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从事的文化活动,都不是对特定对象直接进行的、具有征服和改造特征的物质生产活动、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而是在这些活动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主要以从情感体验角度直接享受对象的感性形式为基本特征的精神性自由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说,所谓“经济文化”、“政治文化”、“制度文化”等等所谈到的“文化”,基本上都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这个术语的,因而从文化研究所要求的学术严肃性角度来看也都是不严格的。
 
    第三,从一般的理论研究层次上来看,就现实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言,无论主体通过其特定的认识活动而获得对于相应的认识对象的具体知识,还是主体通过特定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对其具体对象的改造过程获得相应的实质性收益,实际上都是向这样的对象“索取”某种东西,因而基本上都带有“吸收”、“拥有”和“内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主体通过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参与特定的文化活动所具体体现出来的,却主要不是这样的“索取”、“吸收”、“拥有”或者“内化”特征,而是通过下列过程具体体现出来的“外化”和“精神享受”特征,即现实个体在这样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基础上,通过把包括色彩、线条等等在内的各种各样感性形式之中的某一种感性形式赋予对象,使之变成能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包括愉悦身心在内的各种各样内心体验和精神享受的对象。所以,文化活动的主要特征,是作为现实社会个体而存在的主体的“知”、“意”、“情”有机统一的“外化”过程、“心态”抒发过程和精神享受过程。
 
    因此,我们可以说,主体在这样的认识阶段和具体社会实践阶段,由于必定直接涉及和利用其特定对象的实质内容,由于仍然与该对象处于形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的分离和对立状态、处于程度和形式各种各样的依赖关系之中,所以,他/她并未达到完全意义上的、与其对象的和谐共存状态,因而尚未获得真正属于人的、完全的自由——只有在以审美活动为主要成分的文化活动中,主体才能达到这样的状态、获得这样的自由。所以,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文化,既不是人们通常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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