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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健全科研制度体系防范科研不端行为

时间:2010-12-23 13:03:40  来源:不详
则缺失。对匿名评审制度的执行不力。如一些学术杂志实行的双向匿名评审流于形式。在诸如职称评审、科研项目申报评审活动中,评审人与被评审人能够信息相通。对评审程序的透明度缺乏有效性。如在一些评审中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有违公正合理的情况。对评(审)价指标的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如许多评(审)价都存在过分重视量化标准而忽视质量标准的问题。
    科研奖励制度不完善表现在:科研查新、查假制度缺位。在科研论文、科研著作、教材的发表、出版过程中缺乏查新制度。一些学术科研机构在科研评审过程中,一般只有对成果有疑义时才进行查新、查假工作,致使低水平重复、抄袭、剿窃等现象反复出现。科研异议制度不完善。尽管许多学术科研机构在科研奖励中都实行公示制度,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或完成人有异议,以及存在剿窃抄袭行为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某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但实际上缺乏有效的接受外界质疑、异议的反馈信息的可行性机制,学术科研机构的一些意见反馈征集也流于形式,难以获得实质性异议。
    (三)科研惩处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科研道德规范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不缺乏,如教育部2006年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基本上各大学都赋予了校学术委员会以科研道德规范监督管理的职能,也都制定了“科研(或学术)道德规范准则”,但普遍存在监督管理执行不力、规范准则千篇一律的情况,且对已经曝光的科研不端行为惩处不力。一些学术科研机构由于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可执行操作的程序,就使得惩处标准不明,具有随意性。如北京大学对社会学系王铭铭教授抄袭事件的处理(仅被处以停招一年博士生)就被广大学术界人士认为过轻,没有达到惩戒作用。2005年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胡兴荣教授因情节轻微的抄袭而主动辞职,是他个人“希望能更加光明磊落一点”,而非汕头大学的制度使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就认为这样的情况在国内高校并不多见。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罚的力度较轻,处罚的损失与可能获得的奖励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不具惩罚性。例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罚则”的规定,对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即剿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罚款100元至5000元。而国内很多高校对教师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被SCI,ISTP,SSCI检索系统收录、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以及著名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动辄上千上万的奖励形成强烈反差,这样的罚款数额显然难以对试图越轨者产生很强的威慑力。

   二、健全科研制度的主要措施
    针对科研制度体系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健全完善以下几项主要的科研制度及其实施机制:
    (一)健全科研法制宣传机制
    科研法制既是导引、规范科研人员行为的依据,也是判定其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标准和尺度。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宣传体系,形成一个包括电视、电影、广播、报刊、网站、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在内的法制宜传教育网络。通过宣传教育、社会舆论、褒贬奖惩、借鉴国外经验等各种措施全面强化科研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和科研道德规范意识。要本着依法治研的精神,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提高法律介人科学研究领域的频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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