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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杂剧中的“抢妻”现象及其文化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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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4-27 12:39:3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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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可以转让、典当。婚后的妇女也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甚至犯罪的妇女也交由其丈夫处置。同时元代的皇室宗亲和权贵阶层[注: 阶层是指出身于不同阶级的人,由于某种相同的特征而形成的社会集团,例如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知识分子,同一阶级里因社会经济地位不同而分成的层次.-jieceng]都有自己的封地,在封地内领主的权利高于地方官员。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封地里为所欲为,连官府也不能够处置他们。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汉人和南人妻女的地位很难得到保障。所以统治者出于自己的兽欲,对妇女悠意强取豪夺的现象非常普遍。《元史》记载: “燕铁木儿自秉大权以来,……前后尚宗室之女四十人,或有交礼三日速遣归者,而后房充斥不能尽识。一日宴赵世延家,男女列坐,名鸳鸯会。见座隅一妇色甚丽,问曰:‘此为谁?’意欲与俱归。左右曰:‘此太师家人也’”。 权臣燕铁木儿想抢占的女人,竟然就是自己的姬妾,这一方面说明他拥有的姬妾实在是太多,另一方面说明他掠夺成性。 另外,那些本该道德高尚、清心寡欲的和尚,凭借当时的宗教的尊崇地位,丧心病狂地抢夺妇女,在中国历史[注: 中国历史是中国各民族诞育和发展的历史。它的发达的封建社会,曾创造了同时代世界最高的文明。但是当西方某些地区跨入资本主义,特别是当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入侵中国之后,中国越来越落后了。]上也是少有的。《元史》记载: “泰定二年,西台御史李昌[注: 李昌(1914年12月——2010年9月3日)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毕业于清华大学,中国共产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中纪委原书记。]言:尝经平凉府、静、会、定西等州,见西番僧佩金字圆符,络绎道途,驰骑累百,传舍至不能容,则假馆民舍,因迫逐男子,奸污女妇”。 除此之外,地方官僚和豪强强夺他人妻女的事例,也常常见诸于史料: “河南刘万户,贪淫暴庆,郡中婚嫁,必先路之,得所请而后行,成呼之为翁。其党董主薄,尤恃势为虐,强取民女有色者三十余人”。 “在瑞安时,有尹喜者,其妻为势家子所夺,想之州,州弗敢桔,反抵告者罪”。(戴良《九灵山房集》卷二十九《项止堂墓志铭》)。 这些事实表明任意掠夺妇女的行为在元代是很普遍、很严重的社会现象。 2.2蒙古人的婚姻风俗对“抢妻”起了推动作用元代统治者特有的民族婚姻习俗对“抢妻”这一社会现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元代的统治核心主要以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主,他们的婚姻习俗迥异于中原汉族的传统婚俗,比如多妻制、抢婚、收继婚等特殊的婚俗,在客观上对“抢妻”这种恶习起到了推动作用。据《蒙古秘史》记载,成吉思汗[注: 元太祖-孛儿只斤·铁木真(1162—1227),成吉思汗(Chinggis Khan),庙号元太祖,孛儿只斤氏,名铁木真,蒙古族。]之母诃额伦就是他的父亲也速该从蔑儿乞人那里抢来的。多年后,蔑儿乞人又抢走了成吉思汗的妻子李儿帖,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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