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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社会尚武精神探源

时间:2012-11-22 12:07:56  来源:不详
只是在统治方针上予以重视,更重要的还在于将这一思想贯穿于齐国的各项国家政策之中。齐国注重发展国民的武技水平,“齐人隆技击”。为鼓励民众尊崇技击,规定:“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齐民为国家而战的勇气。此外,齐国还十分注重制造精良的武器,认为“兵不完利,与无操者同实:甲不坚实,与伐者同实;弩不可而以及远,与短兵同实;射而不能中,与无矢者同实;中而不能入,与无镞者同实”。为此,齐国制订了一些法律以保障所造武器之精良,如“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鞍盾一戟”等。可以看出,齐国从建国伊始便将尚武作为国策来推广了,国君从国家政策上的倡导很快便使尚武精神在齐地蔚然成风,人民把习武、尚武作为一种时尚来推崇。用国家政策引导民众自觉自愿的崇尚武勇,使这种尚武精神在齐国社会中成为一种很自然的现象。

秦国在孝公时期进行了商鞅变法,制订了重农战政策和军功爵制,强调国君必须用爵禄赏赐来鼓励人民从事战争,并将之立法使其成为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商鞅指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强调“国侍农战而安,主侍农战而尊”,认为只有实行重农战的国家政策才能使秦国强盛起来。为此,秦国制订了用官爵奖励农战的政策,即“利禄官爵抟出于兵”,例如规定在战争中斩获敌军首级者,进爵一级,赏赐田一顷:对能积极作战的敢死队战士,每队斩获敌人五颗首级的,则有“人赐爵一级”的赏赐。当然,秦国也制订了一些政策以惩罚和禁止与农战政策相违背的行为,例如对怕死不积极作战的敢死队员,施以黥刑或者劓刑,有时甚至再沦为奴隶。不仅如此,秦国还制定了专门的法令,建立军队组织,让战士之间相互监视,对作战不出力和逃跑后退的战士处以重刑,对其家属施以连坐,以达到使人民由憎恶战争转而变为“勇于公战”的目的。总之,商鞅变法时期秦国大力提倡重农重战和军功爵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君制订各种崇尚武勇的国家政策,引导民众乐于追求爵禄赏赐,鼓励人民从事战争;同时,辅之以健全的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机器的强制性,确保这种国家政策得以贯彻执行。所以说,秦国的国家政策尤其是商鞅变法时期的国家政策,使得尚武精神在秦人全社会普遍流行开来。

由此可见,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为尚武精神在东周时期得以迅速兴盛,被社会上层贵族及中下层一般民众所欣然接受,并大大推崇提供了社会环境。

(四)经济因素

西周后期,随着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和耕作技术的提高,部分地解放了原本束缚在公田里的强壮劳动力。各诸侯的国君及卿、大夫们得以驱使更多的强壮劳动力,去开垦和耕种不用给周王上交赋税的私田。特别是平王东迁后,周王室实力衰微,甚至是“礼乐征伐”这种标志周王天下共主地位的事情,都不能由周王决定,而是由诸侯国君乃至卿、大夫们决定,那么,诸侯国君为增强自己的实力,赢得争霸及兼并战争,而在本国内致力于开垦私田之事,周王室更是无从制止了。至此,西周初年的那种“千藕其耘”的场面彻底瓦解,取而代之的则是一种新型的以租佃关系为主要经济联系方式的经济体制。在此之后,各国基本都进行了税制改革,齐国桓公初年“相地而衰征[注: 相地而衰征”,按韦昭的注释:相,视也;衰,等差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晋国惠公六年“作爰田”、鲁国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楚国康王十二年“量入修赋”、秦国简公七年“初租禾”。

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耕作技术的提高和经济制度的变迁,旧有的奴隶主阶层的政权受到削弱、破坏,解脱了原本束缚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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