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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1911-1930)

时间:2007-3-9 16:26:50  来源:不详
富商、高利贷者及政府要员,最低也是有产者。之后,再向接受他们保护的村民征收摊派,以收回他们的投资甚至加上投资利息,并可乘机多收多取。其摊派征收经费的方式一般或按村摊派,或按地亩摊派,或在田赋项下附加征收,这是民团经费的主要来源。

    如临清县“防卫之基础,首重糈饷,其来源或出亩捐,或出商捐,或出船捐,或出于杂税项下之公益捐,……,至于团饷,初由附捐,嗣因团局林立,会员日增,筹饷之方式不能株守故辙。于是责成乡里计亩摊派,名虽异而实则同也,惟各区土地肥瘠悬殊,所辖庄村又多寡各异,故筹备之际,亦酌盈剂虚,因所处之情形而定其办法,司其事者,多由各区公推一人或二人,负保管之责,分会长兼领者间有之,此皆地方之精华,设防以自卫者也” 。如博山县,民国八年成立,总团附第一区七区。设各分团,团长由各区长兼任,每区丁额12名,总团添丁4名。饷由各社按粮摊纳。至十一年,因摊纳困难,呈准由丁银每两代征团费一元,交由财政管理局分发各区。十一年至十五年,历年团费均系农民负担,兹将五年实支数目列表于下:(单位:元)

年份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十四年 十五年

实支 八,六八三 七,五一八 九,三九四 一○,四五一 九,三三五

团费数 五七○ 一四九 二八一 四○○ 五七八

    十四年,调各区团丁来城训练,10月,预备军抵博仍分驻各区。十六年,土匪迭起,县署开会议决,警备队扩招足百名,保卫团扩招三百名。警团费农界每丁银一两纳捐约三元;矿商年纳七千余元(仍照原额);商界特别捐五元(新加);车捐约二万余元;连同旧款,如有不足,各界按成分担。本年实支团费四万五千七百三十元零三角三分八厘。

    山东馆陶县团费一项,均系按地抽捐,地不及三十亩者,不令摊捐。每额定常年经费制钱二百七十千文,如有特别费用,由团正呈明总监督核定办法。八年以后,陆续增编一百零四团,每团于正外,设团教练一员,每员月薪十元、十二元不等。凡务功用舆、教练薪金由三十亩地以上各户分别头差均摊。

    3、由被保护村民轮番出丁,自备或自造武器。

    如临朐县“按户抽派,轮番更替,军械多用土枪,绝少新式利器” 。

    4、缴获钱粮器械

    如馆陶县,“五年十一月间,营事村团正、佐等督带团丁赴后窑坡村剿贼匪,当场毙匪一名,所获*子弹,经知事李书田赏给该团公用,并发给出力团丁奖品用昭激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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