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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1911-1930)

时间:2007-3-9 16:26:50  来源:不详
的界定是很有必要的。民国时期,地方上的防卫武装有两种:一种是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另一种是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自编练之兵警,为官组保卫机关,自团练之丁壮为民组保卫团体” 。

    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主要是驻城武装力量,分两个部分:一为局所之设置,即警察所和公安局;一为团队之设置,即保卫团、人民自卫团和警备队、民团大队。局所职务主要是掌维持治安各事宜。其前后改组约分二期:第一期,警察事务所;第二期,公安局。团队职务主要是掌剿匪缉捕事宜。其前后改组约分四期:第一期,保卫团;第二期,警备队;第三期,人民自卫团;第四期,民团大队。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属于官方武装力量,在此不论。

    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主要是驻乡武装力量,约分三期:第一期,保卫团(驻乡与驻城保卫团名同而实异);第二期,联庄会;第三期,民众学校自卫训练班。由于各地匪情不一,各地方政府官员对当地匪患严重程度认识不一,以及对上级政府的政令积极或消极执行的态度不同,所以,各地无论是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还是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其建立和前后的改组都没有统一的时间,统一的方式,这在各县的地方志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民国时期,就山东省而言,广义上的民团一般分为城、区或乡、村*,自上而下至少名义上是统属关系。按其驻防区域划分,可分为驻城民团和驻乡民团。驻城民团,即官方组织的保卫团(不同时期有不同称谓),主要由晚清团练中的练勇演变发展而来,但民国时期的驻城民团已由县政府直接组建和控制,成为县署之下的一个官方保卫机构,其团丁虽然多是农民,但基本上都脱离生产,由招募而来,“常年驻城,其枪械,服装亦均完备” 。与政府警察武装交替为用,其经费由县政府统一拨款,接近准军事组织,应属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官方组织的保卫机关不是本文论述的内容,在此不论。而驻乡民团,即民众组织的自卫武装(不同时期有不同称谓)则主要是由晚清团练中的团勇演变而来,但民国时期的驻乡民团统属于驻城民团,名义上是上下级之间的统属关系。其组建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由官府督导倡办,多由地方乡绅和有产者等地方精英、民间人士领衔组建,团丁多不脱离生产,经费多由地方自筹,纯为保民安全之团体,为乡民自卫而设。其目的在“守望相助,遇警则群出而御匪,无事则散处而为农,即古代寓兵于农法,所以辅助军警、保卫闾阎,最为良策” 。

    美国学者孔飞力认为,中国社会民兵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产生于国家指令的类型;一是产生于自然社会组织需要的类型。 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可以看作是产生于国家指令性的民兵类型。

    综上所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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