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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1911-1930)

时间:2007-3-9 16:26:50  来源:不详
后为匪之丰获,于斯为盛。是匪以六桢火为最雄悍,有勇惯战,常以十余人挫官兵百余,闾阎畏之如虎,他匪也推服之,咸呼之为“六大人”。素慕清代官荣,每四出打劫,头戴顶翎,前后拥护,几类参领。扰害地方,计二年余,官不能制。时有邑绅三、五人倡议招抚。于民国六年收编为保安队长,分守四方,……讵是辈生性凶犷,故态复萌,名为官军,实行杀越,乡民尤苦之” 。

(二)民团的经费来源

    每一支民团武装组织,一经建立,甚或筹建之前,就需要筹措活动经费和日常开支费用。民团之经费,则全系地方自筹。其筹款方式随时随地,因人因事而异。其基本来源方式是:

    1、一般首先是由私人投资或者垫付

    由于民团需要供养那些因训练或打仗而暂时脱离他们正常生计的团丁、教练和组织管理人员,并且骚乱的时间越长,人们在团内服役的时间就越长,民团需要的经费也就越多。而民国时期的地方政府财政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已是囊中羞涩,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民团的创建,所以私人财富在民团财政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军事活动的早期阶段。不仅单一的民团在他的村庄范围内需要个人财富的支持,而且在更高层次的联团组织中也需要个人财富更大的支持。因为人们在保卫他们自己的村庄时,可以依靠他们自己的财力来维持生存,但当他们的活动范围扩大时,就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一旦复合的联团形成,不管制定什么样的筹集资金的方法,民团的最初经费必然来自这些私人,由他们暂时垫付,没有他们的财富支持,民团的组建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投资于民团的私人担任团内的领导也就理所当然,他们通常负有繁重的个人义务,尤其是财政义务。正因为如此,许多集镇的民团既吸收了乡绅人才,也吸收了商人,使得富有者在支持与控制村庄防御中起支配作用,形成“富者出钱,贫者出力”的民团筹建模式。如东平州“以本镇大户为出资出械之中坚,附近村庄大户协力补助之” 。如聊城“经费由亩捐出,……经费由富户摊派” 。如临朐“于1911年冬成立保卫团,……由富户捐款,备饷购械” 。

    2、其次是摊派征收

    那些投资于民团的私人财富并不是无偿捐献,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地方秩序的骚乱严重地威胁到他们的利益,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暂时垫付钱款组建民团。这些有财富的私人多是地方社会*、经济、军事三位一体的控制者——豪绅、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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