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性质政权,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各有不同的邪教观。邪教概念的内涵也不尽相同。
“邪教”一词,既不是外来的,也不是当代中国新创的,而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固有词汇。“邪教”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对象并不固定的指称,明清时期才逐渐演变成反映某种社会现象本质特征、内涵相对固定的*概念。据笔者考察,“邪教”一词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1380余年以前。唐武德四年(621年)六月二十一日。太史令傅奕从维护封建统治立场出发,向唐高祖李渊上了一份“废省佛僧表”,内称:“胡佛邪教,退还天竺。凡是沙门,放归桑梓。令逃课之党,普乐输租;避役之曹,恒忻效力,勿度小秃长揖国家。”[1]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中国历史文献中有关“邪教”一词的最早记录。在此之前,无论官方或民间,只有“左道”、“妖道”、“邪门外道”之说。
南北朝隋唐,是佛教、道教发展的重要时期。一方面,佛、道互相学习、借鉴,并把传统儒家礼教的一些观念融入各自的教义,以致开始出现“三教合一”的趋势;另一方面,佛教、道教为了争夺本教的传统阵地和思想文化控制权,又展开斗争。在唐代及唐末五代的佛、道争斗中,双方往往把对方指称为“邪教”。《敦煌变文集》收录的《维摩诘经讲经文》就有“无施邪教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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