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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邪教 与清朝政府

时间:2007-3-9 16:29:29  来源:不详
(公元1647)三月二十四日正式颁行全国。在这部《大清律》中,《礼律》明文规定“禁止师巫邪术”,“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11]在《刑律》中,又规定严惩“造妖书妖言”条款:“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112]此后,清朝刑部根据形势变化,遵旨不断增修律例,逐步完善刑法条款。康熙年间所增律例就规定,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刑部又增订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的条例。

         乾隆朝以后,特别是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福建老官斋教反清暴动事件之后,清朝更不断严密法网,增添重惩“邪教”的刑法,以致出现将“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列入比照谋反大逆及谋叛定罪条款。如果“有人本愚妄,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名目,或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种种情罪可恶”,则照反逆定罪。如果“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则比照谋叛定罪。在《大清律》里,“谋反”、“谋大逆”、“谋叛”,为“十恶”不赦之罪,其中谋反大逆为“十恶”之首,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正犯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期亲之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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