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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邪教 与清朝政府

时间:2007-3-9 16:29:29  来源:不详
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绘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科入宫。虽然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和四十六年(公元1781),律例对照反逆定罪的邪教案缘坐条款有所松动,如果该犯的祖父、父母,实不知情,并不同居,无以觉察,由死刑改为流三千里,甚至概予省释。但是,如果“邪教”“公然造反”,“纠集多人,肆行劫掠,甚至戕官攻城,与官兵公然抗拒,实为大逆不法已极,无论其父兄子,皆概予骈诛”。即便法外开恩,逆犯之父至少也是“斩监候,永远牢固*,遇赦不赦”。[113]

         《大清律例》对一般“邪教”从犯充军惩罚也作了详细规定。最初,发配烟瘴地方充军,或发黑龙江、吉林等处,给披甲之人为奴。后来,相继改为发往新疆给额鲁特为奴,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中情节较重者,到配所枷号。光绪十年(公元1884)还规定,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从犯,年未逾60及年逾60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自定案时起,*20年,期满后改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所锁带铁杆石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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