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清理一下清朝刑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对于考察天地会的起源显然是很有意义的。
关于歃血订盟、异姓结拜弟兄这类活动,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明代,随着《三国演义》、《水浒传》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异姓拜把结盟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大明律》也无禁止这类活动的条文。
顺治三年(1646年),清统治者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大清律。这部《大清律》尚无禁止放血结盟之条款。但是,清统治者为了防止人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对于任何聚众活动,包括象明末以来士大夫们公开结社在内,都是一概禁止的。他们针对异姓结拜曾作出过明确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39]尽管这并非《大清律》的正式条款,可是,它具有同律文一样的效力,在处理现行案件中作为律例加以实施。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最高统治者则进一步规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40]
玄烨即位后,根据封建专制统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发出谕令,严密法网,多次增修律例。康熙三年(1664年)刑部题准新例载:“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内未载。今酌议得,凡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人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41]康熙七年复准,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42]康熙八年(1669年),刑部新颁律例,则把上述规定作为*的附录列在“杂犯”类中。原文为:“实录内凡异姓人结拜兄弟者,鞭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着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为非,所定相应,仍留此例遵行。其立决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如无歃血焚表盟誓,止结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责一百可也。奉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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