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先生在《水浒传与天地会》一文中[53],把上述条款视为“康熙年间现行例”,并用它作为天地会起源康熙年间的旁证,显然不妥。罗先生注明这条材料引自《大清律例》第二十三卷。其实,正式题名《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才修成刊市,第二十三卷也无上述内容。康熙年间现行例中非无按人数多寡定罪的规定。多年来,一些学者并不详查而沿袭其说,应予更正。
乾隆年间对歃血结盟条款的第三次重大修订为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关于台湾复兴天地会的规定。条例载:“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亲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54]由于罗尔纲、肖一山等人,对“复兴天地会”发生了误解,因而他们运用这一条文所解释的天地会缘起就留下了很大漏洞。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关案卷记载,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大清律例增修禁止“复兴天地会”条款,是针对台湾张标、谢志、陈潭等人复兴林爽文天地会而来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七月,籍隶广东而居台湾彰化县的张标,“向与泉州人不和,仇家甚多”,和同居彰化之素识谢志谈起“想纠人结会,防备泉人”。因谢志曾从陈信那里得到过“天地会誓章一纸”,懂得结会方法,即建议张标“复兴天地会”。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春,张标、谢志等复兴林爽文天地会案被清政府查获[55]。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三月,籍隶福建同安的吴光彩决心为参与张标复兴天地会活动而被处决的好友张阿秀报仇,又邀约吴基到陈潭索内商谈结拜天地会。四月,吴光彩、吴基和张标案内逸犯王都、张英、吴刊等齐至陈潭家内共同结拜天地会。随后,陈潭等又分头纠人入会,旋被拿获[56]。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福建水师提督兼管台湾总兵事务奎林和他的继任哈当阿向清廷相继奏报了台湾复兴天地会的活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刑部在议复此案时,将它作为典型案例,并拟出了上述条款。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初,哈当阿在关手续获陈潭等复兴天地会案内逸犯廖喜、吴番的奏折中,就援引了这条“新例”。哈当阿称:“新例内载:台湾匪徒复兴天地会名目,其未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亲非良善,俱拟绞立决等语。此案廖喜、吴番素与匪徒交结,致被诱胁入会,其平日之非良善已可概见。廖喜、吴番均应照例拟绞立决。”[57]这是大清律第一次写进禁止天地会名目的条款。律中“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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