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旧例”系指正式写进雍正年间《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康熙年间现行例,即“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清朝统治者以为,复兴天地会的活动,数年之后即可平息,可是,不但此风未息,而且到嘉庆年间,闽、粤等省竟蔚然成风,以至嘉庆朝又不得不对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专指台湾的条文改为泛指“闽粤等省”。
嘉庆四年(1799年),福建巡抚汪志伊在向清廷奏报天地会源流时提出,天地会起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58]。可是,大清律明文规定禁止天地会名目却始于乾隆五十七年。可见,乾隆五十七年以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大清律中有关禁止歃血结盟的条文也是针对天地会而来的。因此,把天地会同聚众结盟的“谋叛”活动截然对立起来是不对的。我们从清初到乾隆末年大清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的规定及其演变可以看出,天地会和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的*活动是一脉相承的。由于天地会活动极其秘密,它又以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作为结会仪式,因而清政府很长时间并没有发现天地会名目,往往把它和歃血结盟活动看成一回事。即使林爽文天地会大起义之后,《大清律》已经载有严惩天地会条款,清政府在处理许多天地会案件中,仍然接引《大清律例》中所谓“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之类有关“谋叛”条款或“闽省民人结会树党,阴作记认”的规定“量刑定罪”。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可能在清代刑律有关放血结盟条款的演变过程中找到天地会起源时间的线索。因为,天地会是在为了反清复明而秘密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的活动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这种活动还不普遍,清朝刑律尚无明显反映,很难说天地会就已产生。既然康熙初年大清律例还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视同聚众*一类的“杂犯”,那么,把顺治朝刑律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当时业已存在天地会的旁证,显然不能成立。
不过,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刑律将“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之人列为死刑,这就在社会上造成了一种新的*压力,迫使歃血结盟活动转入地下,向秘密方式发展。而康熙初年的清朝刑律没有把异姓结拜兄弟事件当作*谋叛,它就反而如同“刑部向因严禁*,定有治罪条例”那样,禁而不止,并给那些利用这种方式秘密从事反清复明的人们留下一个有空子可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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