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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

时间:2007-3-9 17:12:50  来源:不详
3、纂辑程序和制度

清代国史馆修史200余年,先后纂辑各朝纪志、传、表40余种,在长期的编纂工作中,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编纂程序和制度。

⑴ 定凡例。纂辑某种史籍前,国史馆向例制定章程和凡例。既如本纪,

虽各朝体例相沿,但纂修每朝本纪前,仍先定凡例,以为慎重。如光绪朝修穆宗毅皇帝本纪凡例中所说:“本纪为志传纲领,事该词简,体例至严……不敢繁亦不敢略,从史例也”。34现存国史馆档中,有各种纂修章程、凡例数十件,都是国史馆在纂辑各种史籍中制定的。特别列传的凡例更多,如“画一大臣传凡例”、“画一忠义传凡例”、“所辑现办续纂蒙古王公表传凡例”、“现办画一传凡例”、续增儒林、文苑、循吏、孝友、隐逸各传条例、凡例等十数件大臣列传凡例。这些凡例,对每种史籍的写法、要求、格式、用字等,标列的都十分具体详细。“凡例所书各事,或系小注前衔,或事迹等项,俱按条剖明,何事应如何适从,总期易归画一,以免阅者鲁鱼混淆,庶办理不无裨益”。35

⑵  分功课。将应纂志、传、表等史籍或按人数或按章节类别分派给纂修、协修等人员纂写,谓为分工课。有无要纂写的功课,例由各志、传处确定。分派工课由总纂处堂上承值官负责。“发功课时,承值人应先查明有无批发之件,再行发给”,“遇有开功课单时,先向十四志问明有无应开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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